08.14 未領證的“妻子”離家出走 丈夫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獲支持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華容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華容縣一對青年男女未領結婚證便舉行婚禮並同居,但婚後不久女方便離家出走。男方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獲得法院部分支持。

2017年7月,李某與謝某經媒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17年9月,雙方依當地習俗訂婚,李某先後支付謝某彩禮等共計128400元。2018年2月,雙方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因謝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婚後不到一月,謝某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此後,李某及其家人多次到謝某孃家要求返還彩禮,謝某母親已退還23000元給李某。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男方給付女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本案中,李某經媒人介紹與謝某相識,以結婚為目的按照本地風俗習慣贈予了謝某及其親友財物,足以認定雙方建立了婚約關係。現謝某離家出走,以其行為表示解除婚約關係,致使李某締結婚姻的目的未能實現,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按照鄉俗舉行婚禮,考慮到雙方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長,籌備婚禮的實際花銷及謝某母親已經返還部分現金等情況,法院酌定由謝某返還李某彩禮100000元。

法官後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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