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兒爸2
可以。法律根據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有給付義務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權利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
以上權利,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那種認為申請再審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看法,是想當然的,缺乏法律根據。其實,從情理上看,申請再審與申請強制執行也並不矛盾,比如,原告人對給付贍養費的判決,認為數額太低,提出了再審請求,這並不妨礙其申請強制執行現有數額。
另外,從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到法院決定再審與否,有三個月的審查期。即使法院審查後決定再審,對有些案件,比如四費一金一報酬案件,也可以不裁定中止執行。何況,中止執行和申請強制執行是兩碼事。
司法評論
問題很奇怪,再審說明對原判決不滿意,強制執行是申請執行原判決,根本說不通。個人申請再審不中止原判決執行,如果申請再審,原判決進入執行階段,可以同時申請執行標的異議或標的物異議。
還有三件事
這豈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子。既然原告申請強制執行,說明原告認可法院判決。申請再審是不服法院的判決提出來的,申請執行是認可法院的判決,原告一旦申請強制執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