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我省出臺《山西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

本報訊 近日,我省出臺《山西省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了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的安全生產職責,並就考核考察、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

中辦、國辦《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結合山西實際情況將《規定》細化分解為總章、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和附則6章,共計37條。

《實施細則》把省委、省政府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和以“四鐵”精神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以及“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拓轉型綜改新局面、譜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山西篇章”的奮鬥目標寫入了指導思想;確定了各級政府原則上由擔任本級黨委常委的政府領導幹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原則。

《實施細則》對縣級以上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政府領導及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根據《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細化,同時還增加了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常委會的職責。特別是對於縣級以上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也逐一進行了明確。

《實施細則》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督查督辦、巡查考核、幹部任用考察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即建立“三項制度”: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安全生產巡查和考核結果公開制度;實行“三個納入”:把黨政領導幹部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情況和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把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黨委組織部門考察黨政領導幹部擬任人選時的考察內容。同時,將巡查、考核結果,作為評定先進、優秀、勞模以及職務晉升的考量指標之一。

《實施細則》明確了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責任。

同時,對履行《實施細則》所規定職責不到位的、阻撓與干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對遲報與漏報和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以及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黨政領導幹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進行問責。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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