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果用人单位以最低标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劳动者工资高出此标准,单位算违法吗?

木547


如果用人单位,以最低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劳动者工资高于此标准,单位算违法吗?

关于社保的缴费基数,这个是不属于单位的福利,并不是单位想按什么基数缴纳就直接按照什么缴纳的。各个的人社部门会出相关的文件对缴费基数进行规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缴纳。


以下是重庆地区关于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

单位应该是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基数的(新进职工按照第一个月工资申报),工资是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申报;是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申报。是在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期间的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申报。


目前重庆市社平工资60%算出来是3664元,300%算出来是18318,由于每个省份政策有差异,请以当地为准。

在现实中,很多员工工资是处于在上年度社平工资60%-300%期间的,比如说5000元,单位还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664元申报基数,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但是不能申请仲裁的,需要向参保地社保局征缴部门投诉,也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稽核科。投诉后经办责令改之,由用人单位将少报的基数进行职工养老、医保补缴。

不能申请仲裁的原因是,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仲裁范围是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纠纷争议或者侵权事件,如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因订立、解除、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福利、报酬等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很明细上述情况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并不属于争议,所以不能申请仲裁。除非是与单位因为工资多少产生争议这种情况,才属于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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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按工资总额把社保缴足。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低于应当缴纳的基数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足。但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是处于连续状态,超过两年的不予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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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最低基数(一般是60%的社保基数)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比这个标准高出很多。

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属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瞒报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

劳动者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保稽核部门提出维权,他们会依法受理。这里面有一个维权受理范围的问题,大家不要老相信法院和劳动仲裁能够给所有人的维权。

实际上没有按社保基数交费,这是一个行政执法职权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保稽核部门是国家指定的执法部门,他们会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虽然大家很相信法院,但是没交社保或不按基数交社保,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举个简单例子,楼下商户大喇叭天天吆喝释放噪音,我们首先反应应该是叫城管,我们这边属于行政执法局的范围。而没听说,有人去法院起诉,要求商户关闭喇叭的。人们去法院起诉,往往是因为大喇叭吆喝,导致了自己失眠、精神利益受损失才可以。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申报社保基数,劳动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里边也有明文规定,会有劳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瞒报基数1到3倍的罚款。

其实广义上说不仅仅是少报基数,而且多报基数也属于瞒报。

那我们的实际缴费基数究竟是什么呢?并不是我们所谓的实发工资,也不是我们的应发工资,而是上年度的劳动报酬的月平均值。

社保缴费基数要按照工资总额来确定,而关于工资总额,是国家统计部门确定的有关标准。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六大类。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都属于缴费基数,大家都很清楚。

奖金和津贴补贴属于缴费基数,就有不少人忘记了。

说起加班费也算缴费基数很多人就开始迷糊。

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很多人更是不知道了。


这就是我们的交费基数,应该怎么算以及如何维权。

还是希望大家都积极站出来,向劳动部门维权,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也惩罚了违法用人单位,坚定了他人维权的信心,这样还有助于形成社会和谐的劳动环境。


暖心人社


如果用人单位以最低标准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劳动者工资高出此标准,单位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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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析师


没缴纳社保或者不按基数交社保,我们要寻找的部门是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保稽核部门,这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低于应当缴纳的基数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足。

但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是处于连续状态,超过两年的部分不予处理。

实际缴费基数

我们的实际缴费基数既不是我们的实发工资,也不是我们的应发工资,而是上年度的劳动报酬的月平均值。

社保缴费基数要按照工资总额来确定,而关于工资总额是国家统计部门确定的有关标准。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六大类。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律师说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以3倍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若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如果劳动者工资远高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属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会告知劳动者,该申请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范围,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


429方寸世界


违法,但是现实中难以操作让单位补齐。企业能给你缴纳社保,应该是万幸了。虽然基本都是按最低要求来缴纳,估计也就是一千二百左右。

如果真去执法大队,有效期就2年,仲裁是1年。但你如何举证你的工资是高于单位申报社保的标准呢?银行流水?公司应该比你想得周到,高过标准的就发现金,或者扣押到年底当年终奖发。最简单的,国家规定每周超过40小时就算加班,周六上班相信是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现状。

最大的问题,社保要等明年才能划到税务局管,目前都还是你不去举报就不会主动查,大多数劳动者都还是被动的。劳动仲裁会在你的档案上留底,以后新工作会去调档查看你上家公司工作情况。像我父亲就说不要搞得太过分,其中包含了很多内容,他从事劳资工作三四十年,企业什么情况他也大概知道。不过,要是换作我,我是不会顾及什么情面的,死磕到底,你企业不违法也不会有机会让我跟你死磕。


半笺骄恨幽怀月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的关注,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次,实际缴费基数既不是我们的实发工资,也不是我们的应发工资,而是上年度的劳动报酬的月平均值。

社保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据此,若用人单位缴纳基数低于月平均工资的60%,属于违法行为。

最后,若用人单位低于上述标准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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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众法律维权


人力成本就在那里,除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其他的没什么用,还不如放在工资里多发点。


dengll


唉,社保是毒瘤,缴纳参照国外,福利参照非洲?这个就是所谓的国际接轨么?砖家在哪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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