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1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保金)丨殘疾人就業人數如何確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保金)丨殘疾人就業人數如何確定?

01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錄用殘疾人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從事勞動的,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快助提醒您: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都是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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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勞務派遣是否計入人數?

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保障金的繳納事項,在上門申報時需現場提供相關協議複印件(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以及用工單位加蓋公章)。

快助提醒您:集團單位(有分支機構的),殘疾人用工一般計入為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單位不一致時,計入至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且需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

勞務派遣: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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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安排殘疾人人數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職工的,必須持證件原件到所在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現場申報。

快助提醒:用人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均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代殘疾人證及以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用人單位招聘非本地區殘疾人就業,人數同樣計入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對於殘保金減免不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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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方式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照殘疾人職工實際就業月數(以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的2倍計算

例:某單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聽力殘疾1級)的職工,該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為:(3個月÷12個月)×2倍=0.5人。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就業滿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未滿1年的,按照殘疾人職工實際就業月數計算。

例:某單位上年 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殘疾等級為7級)的職工,該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為:8個月÷12個月≈0.667人;

用人單位成立未滿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人員,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單位成立月數所得結果的2倍計算;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3至4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4至8級)人員,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月數除以用人單位成立月數所得結果計算

例:某單位地稅登記註冊日期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肢體殘疾2級)的職工,該單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為:(6個月÷8個月)×2倍=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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