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被執行人有收入拒不還款涉嫌犯罪,鬱南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5年3月2日,被告莫某以經營購銷河砂需要流動資金為由,向鬱南農信借款600萬元,並約定被告莫某按月支付利息,被告楊某提供位於鬱南縣都城鎮河堤路的房屋作抵押擔保,且楊某對莫某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被告莫某取得借款後,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借款利息。鬱南農信遂起訴至鬱南法院,在鬱南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鬱南法院於2016年9月30日出具民事調解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償還600萬元本金及401880.77元利息,被告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兩被執行人未按照民事調解書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鬱南農信遂於2017年5月31日向鬱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鬱南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莫某、楊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兩被執行人均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又拒絕向法院申報財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楊某名下有多處房產,且在鬱南縣都城鎮五龍管理區有多個商鋪出租,每月有約三萬元的租金收入。

由於被執行人楊某未能償還債務,且沒有申報財產,鬱南法院遂對楊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處罰。同時,由於楊某每月有租金收入而又不主動履行生效的裁決,致使本案未能執行到位,因此鬱南法院將楊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到公安機關,目前鬱南縣公安局已對楊某立案偵查。

被執行人有收入拒不還款涉嫌犯罪,鬱南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鬱南法院通過與公安機關聯動執行,使得被執行人楊某感受到司法的強大威懾力,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楊某開始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現各項司法拍賣工作、租金收取工作正順利進行。

誠信是立足社會的基石,主動履行生效的裁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鬱南法院將繼續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的強大威懾力,致力提升執行工作的權威,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

被執行人有收入拒不還款涉嫌犯罪,鬱南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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