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永勝縣法院對四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

因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楊某某等4名被執行人被永勝縣人民法院拘留15日。李某某與楊某某、劉某某、周某倫、周某雄因房屋買賣糾紛,永勝縣法院於2017年5月判決由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李某某購房款112000元、承擔違約金60000元、給付資金佔用利息43595.70元,合計人民幣215595.70元,第三人劉某某、周某倫、周某雄承擔連帶責任。宣判後,第三人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楊某某、劉某某、周某倫、周某雄拒不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18年3月,李某某申請執行,永勝縣法院依法向楊某某、劉某某、周某倫、周某雄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楊某某、周某倫、劉某某、周某雄履行生效判決。經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各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案件執行沒有取得進展。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永勝縣法院對四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永勝縣法院對四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

因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永勝縣法院決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8月28日,經過調查和周密布控,執行幹警先後將楊某某、劉某某、周某倫、周某雄四人強制拘傳到縣法院執行局。經耐心勸說、釋法明理,四人仍拒不執行。為此,永勝縣人民法院決定對楊某某、劉某某、周某倫、周某雄分別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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