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執法權威不容挑釁!三都縣公安局依法偵辦一起涉嫌妨礙公務罪!

執法權威不容挑釁!三都縣公安局依法偵辦一起涉嫌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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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三都县公安局依法侦办一起涉嫌妨碍公务罪!

9月19日,三都縣公安局依法偵辦一起妨礙公務罪案件。

9月19日下午,三都縣公安局組織警力押解張某佑、張某立、潘某成3名涉嫌妨礙公務犯罪嫌疑人到三合街道水族風情街進行公開指認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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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凌晨4時許,三都縣公安局巡邏特警大隊接到110指令稱:在三都縣三合街道辦事處風情街有人打架,接到警情後,出警民警立即趕往現場,到達現場後未發現有打架警情,隨後出警民警對周圍人員進行盤查。在盤查過程中發現有六名男子聚集,身份可疑,隨後民警立即上前進行盤查,盤查過程中有三名男子拒不配合民警開展盤查工作,並對民警進行辱罵、推搡、毆打,造成兩名出警民警受傷。在場民警立即對3名阻礙執法男子進行控制,並帶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經審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張某佑、張某立、潘某成對其涉嫌妨礙公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此次指認現場吸引了大量圍觀群眾,三都公安以此案件為契機,堅決表明立場,法律的尊嚴不容褻瀆,執法的權威不容挑釁,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都不能辱罵、毆打警察,這種行為挑戰絕不僅僅是警察個人,而是法律的尊嚴、執法的權威,這是絕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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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下面我們來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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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

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對象;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其他方面

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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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執行公務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襲警,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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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對任何無理取鬧、惡意阻撓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

親愛的三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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