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徐执华律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那么。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多少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对将哪些行政处罚作为重大违法记录曾反复研究讨论,一般认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都是对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作为重大违法记录都没有争议,实践中也容易把握。但对于罚款则比较难以确定,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金额可大可小,即可应用于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应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以下的罚款,多少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作为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很难统一确定。《条例》最初曾明确罚款数额3万元以上即为重大违法记录采纳的是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罚款数额的上限,但在讨论中大家认为,对于一般行业来讲3万元是合适的,但对于一些特定行业,3万元的标准则过低,部分项目甚至可能出现没有合格供应商的情况,如保险等金融行业,轻微的违法行为罚款额都将远远超过3万元。

最终《条例》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即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而对于何为“较大数额罚款”,《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据此,各地方、各部门都明确了听证的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如《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财法字[1997]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公民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超过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各部门、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各部门来说,海关,个人为1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万元;林业局为10万元;外汇管理局为自然人5万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万元;人民银行,县级支行5万元、地市级分行20万元、省级分行50万元、总行30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公民2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民500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各地来说,如黑龙江省为1万元,四川省为2万元,吉林省为个人10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5000元,海南省为个人1万元、法人和其他组织10万元,江苏省为2万元。一般各地也对适用地域标准还是部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时,要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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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财政部相关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三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PAPS项目X射线技术分平台恒温恒湿净化空调系统重新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IHEP-PAPS-ZB-10/201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当事人2: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四联大厦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四联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具备投标资格,四联公司隐瞒事实,违法参与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四联公司罚款3302642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四联公司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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