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 想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想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顧名思義,就是要去法院起訴離婚。那麼,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想離婚,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面我們說的一般公民離婚的管轄法院,如果是軍人離婚,應該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法院起訴:

1、如果雙方都是軍人,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是文職人員,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不是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軍人對非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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