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隨著“流浪大師”沈巍的“熱度”增高及官方媒體的介入報道,關於“流浪大師”沈魏的職場遭遇問題也被披露了出來,其中關於“流浪大師”的被“精神病”問題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很值得進行一些“冷思考”。
據網上視頻中沈巍自己介紹,是單位的一位領導給其談話說其有病不讓上班的,在隨後的日子裡還真被送進了精神病醫院,第一次是家人把他“送進去關了3個月”,第二次是街道。
我們都知道,家庭和社會對精神病人加上監管的原因,一是為了保障精神病人得到及時治療,二是避免精神病人可能會做出一些危害他人和自身安全的事。一個人如果沒有精神病症,他人是不能隨意剝奪其自由。
對於當時的“精神病”鑑定結論,沈巍至今認為是“一面之詞”:“我撿垃圾不是生活所迫,只是一種生活理念。”
沈巍堅稱自己精神正常,卻失去了工作,並被兩度送進了精神病院,這就有點尷尬了:
“流浪大師”失去工作前在單位撿拾有用紙張類垃圾的行為有沒有影響到工作?招誰惹誰了嗎?
對“流浪大師”進行精神病鑑定和治療,到底該由誰說了算?
26年間,有沒有誰考慮過“流浪大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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