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是否可要求企业共同偿还?

庄苏颖


律师大刘说法:要分具体情况,如果企业使用了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很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很多法定代表人,为了资金周转或者企业生存,以个人的名义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借款,目的是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际的使用人是企业。

根据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最高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以其不是借款人为由进行抗辩,而是应当与个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我们可以看一个最高院发布的简单案例。

陈某某与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孙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置业公司应否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浙江高院作为二审是这么说的:基于孙某某的身份,认定具有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涉案的合同借款用于某安置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原告陈某某因此要求孙某某与某置业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三、原告应当承担请求企业共同偿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公司,那么原告主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扩展阅读。

如果情况相反,以企业的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但使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一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与之前的解释类似,就不再赘述!


刘律师Lawyer


是可以的。但是,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借贷关系中,既具有普通自然人的身份,又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其以个人名义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债权人主张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其所在企业是谁具有还款责任呢?实践中,由于出借人所提交证据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经营的。企业运营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仅要考虑企业管理和业务,更要保证持续的资金来源。这样难免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企业经营,而且出借人提供的在借款过程中资金流水、用途及账目等证据能证明是用于企业的。要求企业共同偿还,是会得到支持的。

二是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经营,但企业同意还款的。这实际上是债的加入,也就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企业又加入到原存的借款债务关系中,与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债务。其法律效果是使出借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出借人可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一并向企业主张清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要想企业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要举证证明,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本质上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法定代表人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才可以要求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建议出借人想要企业共同偿还的,可以在借款时直接要求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将款项可以直接支付到企业账户中,注明用于企业经营,以达到减轻出借人举证责任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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