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 太湖縣招商引資政策導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商引資工作,明確招商引資項目在規劃、土地、財稅等方面享受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我縣新引進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項目。

第三條 本導則所稱工業大項目,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項目:

(一)新引進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或約定畝均稅收強度在10萬元/年以上且按約定時間開工的單個工業項目;

(二)圍繞縣經濟開發區,徐橋、小池、城西工業聚集區規劃的主導產業,縣開發區新引進投資總額達6000萬元以上或約定畝均稅收強度在10萬元/年以上且按約定時間開工的單個工業項目;徐橋、小池、城西新引進投資總額達4000萬元以上或約定畝均稅收強度在6萬元/年以上且按約定時間開工的單個工業項目;

(三)開發建設園中園、標準化廠房面積不少於10萬平方米的項目;

(四)縣經濟開發區原則上只引入功能性膜材料及光電顯示相關產業。

第四條 本導則所稱現代服務業大項目分為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業項目兩大類。

(一)生產性服務業大項目主要包括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外包、電子商務、科技服務等項目,具體包括:

  1. 現代物流業大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主要建設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臺、連鎖配送中心、倉儲基地、物流園區和物流中心等內容的物流項目;
  2. 金融業大項目指新引進運營資本3億元以上或者首期實繳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銀行、證券、保險、風險投資公司、基金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後臺服務中心等項目;
  3. 服務外包類大項目指新引進在太湖投資建設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數據中心、呼叫中心、共享服務中心、離岸交付中心等項目;
  4. 電子商務類大項目指新引進在太湖投資建設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等項目;
  5. 科技創新平臺類大項目指新引進產業技術實體研究院,新引進省級以上或在國內外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的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檢測檢驗中心、創新諮詢中心、軍轉民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臺。

(二)生活性服務業大項目主要包括四星級以上(含四星級)或按四星級以上酒店標準建設的酒店、大型城市綜合體、特色街區、旅遊等項目,具體包括:

  1. 四星級以上酒店類大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2億元以上,或投資2億元以上改造現有賓館酒店,其建築、裝飾、設施設備及管理服務水平達到國家規定四星級以上標準的酒店項目;
  2. 大型城市綜合體類大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將縣城中的商業、辦公、居住、酒店、展覽、餐飲、會議、文化娛樂和交通等生活空間的三項及以上功能進行組合,並在各部分間建立一種相互依存、相互助益關係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綜合體,其總建築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商業建築面積不低於40%、自持商業物業比例不低於50%。
  3. 特色街區類大項目指新引進在商品結構、經營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專業特色的商業街項目。如餐飲美食、酒吧休閒、電子用品、服飾等特色商業街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投資企業自持物業不低於50%或1萬平方米以上,特色街區內同業態的企業佔50%以上。
  4. 旅遊類大項目指新引進投資總額不低於2億元(不含房地產部分),集中成片開發的主題小鎮、大型主題公園、文化旅遊綜合體、旅遊休閒度假區等項目。

第五條 本導則所指的現代農業大項目,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業項目:

(一)新引進總投資1億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現代養殖業、特色種植業和林木花卉業等項目。

(二)新引進知名農業企業在太湖設立的首期實繳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公司總部、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基地及研發中心等項目。

第六條 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類大項目。

第二章 土地分則

第七條 工業項目

(一)項目用地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縣經濟開發區內單個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6000萬元,徐橋鎮、小池鎮、城西鄉工業集聚區內單個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低於4000萬元的,原則上不單獨供地。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標準化廠房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

(二)用地規模預核定。在招商引資意向階段,縣國土部門應提前介入,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根據《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結合項目投資、市場前景、產品工藝、稅收預期、用地預期等,開展用地規模預核定,提出預核定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後,方可簽訂投資協議。依照規劃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應按照遠近結合、統籌規劃、設施公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分期建設規模,分期辦理供地手續。 (三)投資強度和稅收。縣開發區新建項目投資強度一般不低於200萬元/畝,預期畝均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下同)不少於10萬元/年。徐橋、小池、城西三個鄉鎮工業集聚區新建項目投資強度一般不低於150萬元/畝,預期畝均稅收不少於6萬元/年。

(四)土地出讓。按不低於5.6萬元/畝的價格掛牌出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土地出讓價款須全額繳至縣國庫,實行預算管理。

(五)開竣工時限。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3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建設週期以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準,但最長不超過3年。項目建成試產後1個月內,由項目所在的開發區或鄉鎮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驗。對投資強度達不到要求的,要責成業主按約定追加投資。

土地出讓協議承諾年畝均稅收的,由鄉鎮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於合同簽訂後7日內報稅務部門備案,每年度企業納稅情況由稅務部門負責核查並提供納稅證明,並通報縣國土部門和土地所在地鄉鎮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相關約束機制在具體投資協議中進行約定。

第八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

(一)縣國土部門應依據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方案、業態等,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經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縣政府批准,可採取公開掛牌方式出讓。

(二)在招商引資洽談階段,意向單位應編制項目規劃方案,明確各類業態、稅收、就業、產權持有比例及建設週期等。由招商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查把關,提交縣政府審定。

(三)用地面積50畝至100畝的項目,競買人首期註冊資本應在3000萬元以上;用地面積100畝以上的項目,競買人首期註冊資本應在1億元以上,或具有二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四)在太湖投資現代服務業大項目應在國內(外)其他地區已有投資或經營相似業績的項目(以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產證及營業執照為準;物流和市場用地的,須提供固定的服務對象和服務網絡)。

(五)開竣工時限。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4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建築面積不大於10萬平方米的,在一年內竣工(結構封頂);建築面積在10萬至20萬平方米(含20萬平方米)的,在兩年內竣工;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可適度放寬,最長不超過3年。

超高層建築自基坑開挖、樁基施工,直至主體結構封頂的施工週期一般為2至3年。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內開業或投入使用面積不少於總建築面積的50%。出讓合同中應有未按約定時限開竣工建設和未達到建設要求的違約追責條款。

(六)大型企業工業設計和研發、總部經濟等生產性服務業項目,建成後產權不對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導則第七條工業項目政策執行。

(七)土地價格。商業自持部分與商業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評估地價時要分類評估、綜合評定。對商業自持部分要結合業態類型分類評估。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沒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土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

(八)商業自持。商業自持部分不予發放預售及銷售許可證。對城市綜合體中的商業、辦公、住宅在整體規劃的同時要分類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具體要求。

第九條 現代農業項目

(一)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二)種植面積500畝,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三)進行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規模化養殖牛羊等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四)進行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第十條 招商引資項目土地出讓起始價、增幅和出讓方式由縣土委會集體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招商引資項目閒置用地依法處置須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具體依照國土部53號令《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規劃分則

第十二條 工業項目

(一)應以建設生產加工產品形成有效產出和稅收的建築為主。

(二)項目用地範圍內行政辦公、研發及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其中行政辦公研發用地比例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2%。行政辦公研發及生活服務配套設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10%,工業研發類項目其廠房等生產性建築面積不低於項目總建築面積的80%。

(三)生產性建築部分容積率>1.0;工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低於1.0,層數應按多層建設。

(四)建築間距應以符合縣城規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為基準;大於規定標準要求的,需作出說明。建築系數(項目用地範圍內各種建、構築物及堆場佔地面積總和佔總用地面積的比例)≥40%,其中堆場佔地需作出特殊說明。

(五)綠地率不大於10%;超過10%的,應作出說明。

(六)建築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於5米,圍牆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小於1.5米。沿城市主幹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規劃設計條件中另行約定。建築高度24米以內的,退讓寬度40米以下道路不小於5米、寬度40米以上道路為10米;建築高度大於24米以上的,退讓寬度40米以下道路不小於10米、寬度40米以上道路不小於15米;圍牆及附屬物退讓寬度40米以下道路不少於2米、寬度40米以上道路不少於3米。

(七)應利用退讓道路間距部分安排停車位;物流項目需增加停車位的,應作說明。

第十三條 園中園、標準化廠房項目

(一)選址原則。原則上依託工業園區集中選址安排。

(二)建築密度。標準化廠房建設應適當提高配套停車位要求,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多層工業廠房的建築密度應大於35%。

(三)配套服務設施。標準化廠房項目應按多、高層建設,所需的行政辦公研發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的10%。禁止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賃住房除外)、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四)沿城市道路不得設置鍋爐房、廚房間、汙水池等有礙城市景觀和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確需修建圍牆的,應採用透空式,總高度不超過2.0米。

(五)建築單體的風格、色彩、體量、景觀與周邊環境協調統一。

第十四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

(一)城市綜合體

  1. 城市綜合體選址不宜在老、舊城區內,其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
  2. 容積率應不大於3.0,建築密度不大於30%。建築間距應符合消防間距、日照間距等相關規定。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建築部分不計入容積率。
  3. 退讓城市道路紅線。高度100米以內的建築退讓紅線為,寬度40米及以上的道路不小於20米、寬度40米以下的道路不小於15米;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築退讓紅線為,寬度40米及以上的道路不小於30米、寬度40米以下的道路不小於20米。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建築,其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的建築牆面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不小於30米,道路紅線外有綠線控制的,退讓綠線不應小於20米。重要道路應加大退讓。
  4. 機動車停車位標準。

(1)老舊城區商業辦公項目按0.8輛/100平方米,新城區按1.0輛/100平方米規劃設計;

(2)老舊城區商業零售、超市項目按0.8輛/100平方米,新城區按1.0輛/100平方米規劃設計;

(3)老舊城區普通住宅(含公寓)項目按0.8輛/戶,新城區按1.0輛/戶規劃設計。

  1. 立面要求。應注重建築群體空間關係的設計,天際輪廓線應富於變化;高層建築主體在沿街時應落地設計。
  2. 沿城市主幹道不宜佈置居住建築。確需佈置的,沿街住宅(公寓)立面必須採取公建化處理,沿街立面不得設置陽臺或陽臺必須進行封閉處理。建築外牆所有空調機位應與建築立面統一設計或設置遮蔽措施。沿城市主幹道建築應有亮化工程。
  3. 建築節能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節能規範要求,並充分考慮可持續生態能源利用。

(二)四星級以上酒店

  1. 容積率原則上應不低於1.5,不大於2.0。
  2. 機動車停車位(庫)宜採用地上地下或多層車庫形式,其標準應不低於0.8輛/客房。

(三)特色街區

  1. 可為步行街區或非步行街區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其中步行街區長度不得少於300米,寬度宜為20—25米,沿街建築以不高於3層為主。
  2. 非步行街區容積率應不小於1.0不大於1.5,機動車停車位(庫)宜採用地面地下相結合的形式,其標準為0.8輛/100平方米。

第十五條 意向投資單位可先做概念性規劃方案,供招商地塊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參考;規劃方案應滿足相鄰地塊和自身日照規範要求以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其他內容應符合我縣制定出臺的相關規範、準則。

第四章 財稅分則

第十六條 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大項目招商要進行項目投入產出分析。在項目投入產出分析的基礎上,確定企業財政獎勵政策。

第十七條 工業項目

新建工業項目自竣工之日起至有主營業務收入發生時即視為投產,按合同約定目標繳納稅收。繳納的稅收是指經營者主營業務產生的稅收,不包括政府獎勵、股權轉讓等繳納的稅款和稅務查補稅款、稅收罰款等。

新建工業項目,自開工之日起,縣開發區項目投資強度達到200萬元/畝、其他區域項目投資強度達到150萬元/畝或達到約定稅收強度要求:

(一)最高可按3.6萬元/畝等額標準,對企業進行獎勵,支持項目基礎設施、廠房建設。

(二)新建工業項目,自投產之日起,最高可按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的等額標準,前三年(合計36個月,下同)100%獎勵企業用於支持企業成長髮展,後兩年(合計24個月,下同)50%獎勵企業用於支持企業成長髮展;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前五年予以等額標準獎勵。

(三)縣經濟開發區內年畝均稅收(12個月,不含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下同)低於10萬元、其他區域內低於6萬元的,該年不予享受本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獎勵政策。

(四)新建工業企業,其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上交縣以上部分外實行零收費;涉及相關部門及下屬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按規定的下限減半收取。

第十八條 鼓勵建設、購買或租賃多層標準化廠房,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引薦大項目或實際投資額4000萬元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對引薦單位或個人給予如下獎勵:

(一)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4000萬元(含4000萬元)、1億元以下的,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3‰一次性獎勵;

(二)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5‰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現代服務業大項目

現代物流大項目、四星級以上酒店項目、大型城市綜合體、金融業大項目等大項目自開業經營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內其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50%標準等額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現代農業大項目

按國家和省、市、縣出臺的扶持現代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執行,符合工業項目政策要求可同時享受工業大項目相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除經縣政府批准外,招商引資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3個月內不開工建設,不再享受本分則所規定的政策。

第五章 政策審定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或縣經濟開發區簽訂的投資協議由招商局牽頭擬定。全縣各單位與外來投資者商談大項目投資優惠政策時,涉及需要縣級政策支持的,須報縣政府審定。各地不得擅自承諾涉及縣級優惠政策,不得與投資者簽訂涉及縣級優惠政策的項目合作協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新引進本導則未涉及的重大項目或新型業態項目,可視項目規模及貢獻大小,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並報縣政府同意,實行“一事一議”。

第二十五條 企業已享受本導則中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不再重複享受其他相關產業獎補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導則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此前政府有關招商引資政策與本導則不一致的,以本導則為準。實施期內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後的國家法律政策執行。

信息來源:http://www.thx.gov.cn/content/detail/5bbde3de7f8b9ac603734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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