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阿迪達斯不依不撓欲註冊“三條槓”商標,法院多次維持一審咋回事

阿迪達斯不依不撓欲註冊“三條槓”商標,法院多次維持一審咋回事

阿迪達斯能否跨過“三條槓”?

提及德國知名運動品牌“阿迪達斯(adidas)”,人們很容易想到其三條平行線的“三條槓”設計。自1952年開始,德國阿迪達斯有限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將“三條槓”用於其運動鞋產品上,1967年開始出現在其服裝產品上,並逐漸成為阿迪達斯的標誌性設計。與此同時,“梅花牌”等中國運動服飾品牌從20世紀80年代起將“三條槓”與“五條槓”等設計用於運動服袖子和褲腿外側。

進入21世紀,阿迪達斯欲在中國將“三條槓”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服裝商品上,遭遇了諸多波折。

記者瞭解到,2006年與2008年,阿迪達斯將其分別在德國與歐盟註冊的第G876661號與第G948935號“三條槓”圖形商標(下統稱爭議商標)向商標局提出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在被核准使用在上衣、褲子等商品上後,遭到泉州市鞋業商會(下稱鞋業商會)提出撤銷爭議。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的註冊予以撤銷後,阿迪達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相繼被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駁回,阿迪達斯繼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惹爭議

據瞭解,阿迪達斯曾於2002年提出第3307037號與第3307038號“三條槓”圖形商標(下統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被異議商標的標誌與爭議商標相同、指定使用商品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歷經商標異議、異議複審、行政訴訟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被異議商標最終被認定缺乏顯著特徵而未能獲准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行政裁決中指出,在阿迪達斯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之前,中國企業在運動服裝上已使用“三條槓”或者與之近似的一條槓、兩條槓等線條作為裝飾圖形,“三條槓”圖形在中國是一種常見的服裝裝飾圖形,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和識別作用,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徵,而且不能由任何一家企業取得“三條槓”圖形的商標專用權從而排斥他人使用。

阿迪達斯不依不撓欲註冊“三條槓”商標,法院多次維持一審咋回事

在此番商標爭議糾紛中,第G876661號“三條槓”圖形商標(見圖1)的基礎註冊國為德國,註冊日期為2004年11月11日,阿迪達斯於2006年3月30日提出該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後被核定使用在褲子(尤其是運動褲、休閒褲,包括短褲)商品上;第G948935號“三條槓”圖形商標(見圖2)的基礎註冊國為歐盟,註冊日期為2007年4月23日,阿迪達斯於2008年2月21日提出該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後被核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

2012年4月12日,鞋業商會向商評委申請撤銷爭議商標的註冊,主張爭議商標缺乏顯著特徵,不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且並未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且獲得法院認定;此外,爭議商標的註冊將會限制其他同行業者對“三條槓”標誌的正當使用。

阿迪達斯不依不撓欲註冊“三條槓”商標,法院多次維持一審咋回事

阿迪達斯則表示,該公司銷售的上衣、褲子和運動鞋一般都帶有“三條槓”標誌,該標誌通過廣泛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爭議商標系表達“三條槓”標誌如何使用在服裝與褲子等商品上,應將爭議商標理解為“三條槓”本身,爭議商標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

2013年12月23日,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的標誌系以虛線勾勒出上衣或褲子輪廓,袖臂或褲腿配以三條平行排列的豎槓,而“三條槓”標誌為運動服裝上常見的裝飾性圖形,上衣或褲子輪廓為相關商品的通常形態,上述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在服裝類商品上,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而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已取得了顯著特徵。綜上,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能否作為商標註冊待釐清

阿迪達斯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爭議商標的標誌指向的是“三條槓”本身,上衣或褲子的輪廓僅僅是為了更好地顯示“三條槓”圖形使用在商品上的位置,上衣或褲子的輪廓並不是爭議商標的一部分,而且爭議商標已經在德國和歐盟獲准註冊5年多,近年來阿迪達斯在中國大量、廣泛、長期、連續不斷地進行宣傳、推廣、使用,形成了穩定的相關公眾群體,“三條槓”標誌和阿迪達斯已經建立了產源對應關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的標誌為三條並行等長的直線,從普通消費者的視覺效果觀察,易被理解為是商品的裝飾圖形。該圖形在中國是一種常見的服裝裝飾圖形,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和識別作用,而且不能由任何一家企業取得“三條槓”圖形的商標專用權從而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阿迪達斯的訴訟請求。

阿迪達斯不依不撓欲註冊“三條槓”商標,法院多次維持一審咋回事

阿迪達斯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主張爭議商標已經被核准註冊,說明經商標主管部門審查爭議商標被認定具有顯著特徵;同時,近20年來,阿迪達斯在中國市場上持續以特定方式使用爭議商標,爭議商標已與阿迪達斯建立起了牢固的產源對應關係,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在同一類商品上申請註冊的相同商標的顯著特徵判斷,應當採取相同的審查標準,爭議商標與被異議商標的標誌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行政裁決中關於被異議商標標誌是否具有顯著特徵的認定應當參照適用於該案爭議商標。在案證據顯示,爭議商標主要是與其他商標結合在一起使用,在此情形下中國相關公眾難以將爭議商標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不能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阿迪達斯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阿迪達斯不服二審判決,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此前阿迪達斯在華申請註冊的被異議商標,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未能獲准註冊。而與被異議商標標誌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的爭議商標能否在華獲得領土延伸保護,亦將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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