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香港侮辱國旗案,首次定罪

香港暴徒上月在沙田公然損毀、踐踏國旗,其中一名涉案青年當晚被捕,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15日,該青年在沙田法院認罪,求情時稱後悔求獲輕判。裁判官先索取感化報告,強調仍可能判監。

被告續准保釋至10月29日候判。

本案是近月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

香港侮辱国旗案,首次定罪

案情指,21歲被告羅敏聰於今年9月22日,聯同大批滋事者響應網上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集會。

事發日下午三時,有蒙面人將沙田大會堂旗杆一幅國旗拆下,包括羅在內等一班人將國旗帶入新城市廣場三樓中庭侮辱,羅與他人一面高叫口號,一面將國旗拋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後踐踏,部分人更噴黑國旗及潑灑不明液體,再將國旗從廣場三樓扔落地下。其後羅等人把國旗丟入垃圾桶手推車,然後連同國旗推落沙田公園水池,再有蒙面人從水池拾起國旗棄到城門河。

香港侮辱国旗案,首次定罪

辯方求情指,羅為供養父母及照顧弟弟,中六畢業後便投身社會,現職冷氣技工學徒。他承認“做錯咗事”,希望法庭考慮他無案底,可輕判罰款。裁判官李志豪決定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但強調案情嚴重,仍有機會判監。

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此前指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保護國旗、國徽”,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

有網友認為,這是首宗被定罪的辱國旗案件,應該重判,以儆效尤。

新華社當晚發表了一篇《國旗不可侮辱,護旗更應鮮明》為題的評論,其中強調侮辱國旗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國旗法也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令人痛心和憤慨的是,暴徒多次將國旗作為破壞、侮辱的目標。這種侮辱國旗的惡行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斷上演。評論呼籲,香港的執法機關要嚴正執法,依法懲治一切侮辱國旗的行為,讓更多人看到,國旗不可辱,國家不可欺。守護國旗,就是守護香港。

來源:新華社、北京日報、大公報、廣州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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