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瞩目成就,综合实力一直保持全国领先地位。然而近年来,由于人口、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条件的变化,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后劲已明显不足。相当数量学校的发展普遍面临自身力量难以克服的较大困难,一些学校甚至出现了生存危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招生无序及相关诚信问题突出;教育质量缺斤少两,乱收费情况严重;教师队伍建设滞后,难以胜任教学任务等。

我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没有使教育资本营利性和教育事业公益性相协调。为享受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社会资本较多进入民办教育领域。过分的趋利性又使民办学校资本股权结构过分简单,这使学校决策机构的内部人控制情况较严重。学校为出资人谋求眼前利益最大化,为省钱压低教职工工资乃至聘用不合格师资,教学设施上凑合,教学经费严重不足,而在招生时为多赚钱却虚假宣传和违规操作,对学生乱收费……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在学龄人口日益减少、公办学校特别是公办高校大幅扩张、出国留学渠道日益通畅、大学毕业生阶段性和结构性过剩而就业困难等情形日益明显的新形势下,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招生情况日益严峻,相当多的民办学校由于办学规模效益日益消失而出现了生存危机。为了促进民办教育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建议:

1、由省教育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全省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予以清查摸底。摸清每个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师资情况、在校学生数量、办学特色等情况,重点摸清其资本来源、出资人对学校管理控制程度等情况,为分类指导民办学校战略性重组提供准确信息。

2、对于固定资产积累较多特别是已经形成品牌的民办学校,推动其引入战略投资者而改善股权结构。目前,我省几大著名民办学校如果能改善股权结构而促进学校决策机构组成合理化,就可实现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应及时与国资委等部门沟通,积极推动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投资入股此类民办学校。推动它们入股著名民办学校,有利于拓宽企业投资渠道特别是改善企业社会形象,有利于民办学校实现决策机构组成合理化使国家教育政策得到更好落实,对双方健康发展都有利。

3、对于教学设施等固定资产积累较少的民办学校,要通过优惠政策引导,推动其联合发展。除了一些已经形成品牌的民办学校外,相当数量民办学校固定资产积累较少,教学设施等不完备或不完整,在校学生较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办学成本高效益差,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相互竞争又使招生成本很高。对此类民办学校,要推动它们联合发展,以资产入股方式形成规模较大而且股权结构合理的教育机构。省教育厅可以根据不同办学层次办学形式,设定市场准入条件,对一定期限后仍然不能达到条件的学校撤销办学资格,从而推动民办学校联合发展。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优惠,要优先对办学规模较大且股权结构合理的民办学校适用,以现实利益引导各类民办学校向此方向发展,保证国家教育政策的顺利落实。

4、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资本回报率不高于社会资本平均回报率,恢复和保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特征。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超高额回报,就会损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应当出台或争取省政府出台政策,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资本回报率不高于社会资本平均回报率,从根本上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5、推动民办学校准确确定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办学层次、办学方向。教育资源配置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是民办教育顺利发展的基础。由于市场机制作用的滞后性,只有发挥好宏观调控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民办教育顺利发展。政府要发挥宏观信息方面的优势,引导民办学校积极发展幼儿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非学历应用人才教育。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table> <tbody> 主办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15-02-02 复函时限:2015-05-04/<tbody>/<table>

承办单位复函

<table> <tbody> 类别:B 陕西省教育厅签发人:李兴旺 陕教函〔2016〕184号 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0号

提案的复函/<tbody>/<table>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陕西省委员会:

贵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办学校资金投入的法律依据和现状

《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捐资办学。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截止目前,国务院都没有制定合理回报办法。在此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学校多以个人或企业投资办学、滚动发展为主,经费来源渠道单一。除办学初期投入资金外,学校举办者在办学过程追加的投资并不多。加之我国捐资办学机制和氛围没有形成、公共财政支持有限、银行信贷不畅,民办学校举办者经济实力薄弱,学校主要依靠滚动发展,学生规模成为经费命脉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民办学校办学硬件和软件标准要求提高,资金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我省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资金问题确如贵委提案中所说已经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举办民办教育,是破解资金难题,引导民办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逐渐深入,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有望得到法律的支持,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以入股、合作的方式将资金投入民办学校成为可能,这对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2010年以来国家和陕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2010年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中,提出“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在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中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机构改革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12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2011年,时任代省长赵正永和副省长朱静芝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调研,由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1]78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严格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推动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由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意见》包括九个部分34条内容,从分类管理、内部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职等方面加大扶持和规范力度。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和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民办教育中涉及教育营利和合理回报等条款,修法方向与《规划纲要》提出的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高度保持一致。修法后的分类管理改革,将会从根本上解决民办学校法人属性、财产权、教师身份、税收优惠等长期困扰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贵委提出的开展调研,发挥政府宏观信息优势,积极发展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支持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入股品牌民办学校,改善其股权结构;以入股的方式推动规模较小、办学条件较差的民办学校走联合发展之路;以及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资本回报率等建议,对于我省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问题被列入研究议题。可见国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切实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的决心是不动摇的。我厅将乘势而上,顺势而为,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意见》为抓手,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调研工作,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民办教育调研活动,纷纷出台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修订和制定相关规范管理的文件。2015年3月,庄长兴副省长对民办本科高校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汇集了民办高校的意见和建议,将在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方面给予突破。我们继续加大民办教育的调研工作力度,号召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基层,针对专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切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进一步推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工作。《意见》中“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主要阐述了实施非营利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管理体制,探索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和制民办高校教育的办学模式。目前,我省18所民办高校均申请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根据各校综合办学水平按比例划拨。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御机制,开展专项审计,落实民办学校提取发展基金,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为分类管理民办高校,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工作,引入社会资金多种方式投入民办高校打好基础。

(三)落实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合理回报。《意见》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政府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通过落实土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本举办民办教育事业;落实民办学校平等享受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补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蛋奶工程补助资金、职业学校免学费、贫困生生活补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政策。部分市还专门出台文件,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日常管理,实现了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研究、评优树模、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在《意见》中,我们提出“依法落实合理回报”,用合理回报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出资人进行奖励。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登记为企业法人,按企业模式运作,在保证教育教学水平的前提依法营利。虽然我省18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目前还没有提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对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民办教育还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下一步我们将提请省政府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落实民办学校税费和用地优惠政策、拓宽筹资渠道、落实企业投资办学的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实力雄厚的企业投资办学等,开展混合制民办学校办学模式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合理回报实施办法的出台。

(四)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有序发展民办普通高等教育,规范发展非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稳定发展民办基础教育、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目前我省民办教育学前教育阶段重点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强调均衡发展,高中阶段和职业教育则加强统筹,保证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同等规模,高等教育注重内涵发展,确保在全国的优势地位。近年来,省教育厅积极理顺管理体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打击无证办学。先后将33所民办学校下放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吊销6所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终止其资格。通过消减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和专项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实施能力提升工程,监督和推动民办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2014年仅在学前教育层面已经关停取缔563所学校,净化了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特别是在民办高等教育方面,《意见》通过加大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力度,建立由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推进服务信息化建设和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来引导、监督民办学校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夯实12部门职责,做好民办高校的服务监管、综合执法、监督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工作。我厅将进一步推动民办学校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进民办学校章程备案、建立和完善决策机构等工作,督促民办学校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及时总结落实《意见》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向各市推广,以推动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的发展。

感谢对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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