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占用耕地修建住宅、厂房,这事儿能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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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郑森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应该明确,耕地对于我国的国计民生极其重大的意义。我国庞大的人口数量意味着对粮食的巨大需求,而耕地作为粮食的唯一来源,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也由此而来。近几年的农村,可谓是掀起了一股自建房热潮,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不无关系。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固然可喜,但问题是在提升自身的生活水平之时,农民朋友们可曾注意到了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在耕地等农用地上建造住宅甚至厂房,这样的事儿究竟能不能干呢?

占用耕地修建住宅、厂房,这事儿能干吗?

【能否占用耕地建房】

一般来说,农村都有已经分配好的宅基地用于村民自建房,但是膨胀的人口使部分人盯上了耕地。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村民只有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至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流程,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耕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修建住宅一般需先经过村集体提出申请;其次,在经过公示等程序取得村集体的同意之后,将用地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且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才能建设施工。也就是说,农村居民是可以占用耕地建房的,但前提是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未经许可占用耕地建房的风险】

对于没有经过以上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进行施工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诸多风险。一般来说,占用耕地建房的主要风险是所建房屋被依法拆除,即政府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责令村民自行拆除或者由政府部门或法院强制拆除。比较严重的情况是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此,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做简单介绍:

案例一:重庆郑某某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郑某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因家庭人口增多,在未取得政府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径行修建房屋。修建期间,乡政府曾派出工作人员予以阻止,并发出《违法建筑查处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后房屋建成,当地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对郑某某作出拆除在耕地上修建房屋的处罚决定。郑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处罚决定,限期拆除郑某某所建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期间,郑某某以“建房经过公众讨论”以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同意建房”等理由为自己辩解,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原因是没有证据证明。但是,即使有证据证明建房经过村集体同意以及乡级政府的同意,但在没有经过县级政府的审批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所建房屋依然属于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所有权凭证,村民的个人财产依然无法得到保障。

案例二: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江某某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某村村民,曾承包村集体土地243亩,营造和维护岸树,协议注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015年,江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房,修建圈舍和大棚,改变了土地利用的性质且面积较大。2017年,江某某被当地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由于证据充足,事实清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对于此案例而言,大多数农民朋友可能都如江某某一样,并没有意识到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房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时代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要求即使是农民也需要调整思维,明确承包地只是交由自己使用,而且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使用。被自然资源部明令禁止并彻查的“大棚房”就是一种典型的占用农用地建房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将是严重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大家在建房之前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只有在建房之时具备足够的审批手续,才能在面临拆除的时候,更有力的与政府部门对话以保障自身权益。简单地认为“村长答应了”或者“递交了宅基地申请表”就可以建房了,无疑是无依据的、错误的。申请过和申请下来了,从法律上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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