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6 追討“霸王餐”費反遭惡意維權怎麼辦?

追討“霸王餐”費反遭惡意維權怎麼辦?

追討“霸王餐”費反遭惡意維權怎麼辦?

“霸王餐”歷來為餐飲經營者所深惡痛絕

。更有甚者,商家正當追討餐費卻反遭逃單者惡意維權。面對這種情況,餐飲經營者應如何應對、維護自身權益?

01

案情回放

追讨“霸王餐”费反遭恶意维权怎么办?

馬某一行六人到某飯店吃夜宵。飯後趁服務員不備,六人先後快速離開。店主李某發現後連忙出門追討,追至路口發現馬某一行人蹤跡,於是大聲喝止要求他們買單,馬某等人見狀迅速分散逃竄。隨後李某一路緊追馬某,並

撥打報警電話及丈夫佘某電話。馬某聽見李某報警,欲打車逃走,此時李某緊拽馬某不撒手,馬某隻好繼續逃跑。佘某趕到後,馬某因害怕被抓拼命逃跑導致摔傷。警察趕到後,馬某入院治療,經鑑定屬輕傷二級。馬某為此訴至法院,聲稱吃飯時鄰桌一人表示願為其付餐費,李某應向該人討要餐費,對自己純屬無理糾纏,而且其摔倒系因躲避持刀追砍的佘某,故要求店主夫婦賠償醫藥費等4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馬某摔傷的結果,李某佘某夫婦無侵權行為和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馬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02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佘某追討餐費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馬某因本案造成的人身傷害各項損失是否因二被告的過錯而應由二被告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首先,關於李某、佘某二人追討餐費過程中各項行為的性質。

通常,消費者在進入飯店點餐後即與飯店建立了合同法律關係,就餐後付款結賬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知曉的社會常理。馬某利用餐飲行業先消費後結賬的交易習慣逃避付款義務,顯然違法合同法規定。

作為餐飲經營者,店主李某發現馬某一行逃單後,在情況緊急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救助時,有權採用不超過必要限度的私力救濟方式。李某追趕逃單的馬某並要求其買單的行為即事出有因的正當自助行為。

至於馬某聲稱的鄰桌一人自願為其買單,由於其無法向李某提供該人的姓名、電話,因此李某阻攔馬某離開並要求其買單的行為並非無理糾纏,無任何不當之處。

其次,關於李某、佘某是否對馬某的各項損失具有主觀過錯。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對於一般侵權,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對侵權後果具有法定的過錯的時候才應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時只有在法定條件下才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而沒有賠償的義務。

馬某餐後不結賬存在主觀過錯,在店主追上馬某一行人要求結賬時,馬某一行仍拒絕買單並分散走開,主觀上更為惡劣。李某尋求丈夫及警方救助處置恰當,二被告與馬某也無任何肢體接觸,沒有侵權行為,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至於馬某所稱佘某對其持刀追趕致其摔傷,實則與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不符,繫馬某編造的理由。

故馬某因自身原因摔傷與李某、佘某恰當合理的自助行為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其摔傷損失因李某、佘某的過錯應由二人全部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駁回了馬某訴訟請求。

03

法官提示

吃“霸王餐”的行為不僅違反合同法,導致責任人社會信譽降低,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的,可處最高十五日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罰款。若一次逃單超過1000元或有多次逃單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還有可能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因此提醒廣大食客切莫因尋求刺激或貪圖便宜等非法目的而鋌而走險。

對於餐飲經營者,上述案件裁判結果也為商家合理維權提供了有力處置範本,即自行追討餐費應在合理限度內,並積極尋求公安機關幫助,如此即使反遭逃單者惡意維權也可依法免責。此外切忌訴諸武力,若因此造成逃單者人身或財產損失,則商家不得不承擔侵權責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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