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黃石警方調取審理期案件委託手續被拒,律所:公安已無偵查權

黃石警方調取審理期案件委託手續被拒,律所:公安已無偵查權

黃石公安下陸分局出示的調取證據通知書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供圖

湖北黃石公安以“偵查需要”為理由,對一宗已起訴至法院的涉黑案件,向律所調取律師的代理合同和授權委託書,被律所拒絕。11月21日,涉事律所北京浩天信和(長沙)律師事務所(下稱“長沙浩天信和”)發佈《情況說明》,稱不能配合公安機關提供上述材料,並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公安機關對該案已經沒有偵查權。

長沙浩天信和相關人士11月22日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證實,前述律所發佈說明的情況均屬實。該人士稱,11月21日,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民警張銳敏、徐宏生來到長沙浩天信和,要求就該局偵辦的陸某兵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調取證據。

22日下午,澎湃新聞從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已於今年9月5日就陸某兵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向下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暫未得到退回補充偵查的消息。

對於為何要向律所調取委託代理合同和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業務手續,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宣傳科一位民警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具體情況不便透露。

黄石警方调取审理期案件委托手续被拒,律所:公安已无侦查权

長沙浩天信和2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據前述長沙浩天信和律所人士提供的一份蓋有黃石市公安局下陸分局公章的調取證據通知書顯示,需調取證據材料包括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黃某萍的辯護律師郭雄偉委託代理合同和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業務手續。通知書還提示:“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將受法律追究。”

22日上午,澎湃新聞從郭雄偉處獲悉,當事人黃某萍此前已聘請律師,其家屬近期決定增加一名律師,才找到了長沙浩天信和。郭雄偉稱,得知黃石公安前來調取證據,他隨即趕到,並在去律所的路上向長沙市律協和長沙市司法局提出了維權要求。

相關人士向澎湃新聞出示的長沙浩天信和所做《情況說明》顯示,律所在接到調取證據通知書後,立即聯繫了當事律師,經核實,律所於上週與黃某萍母親簽訂了《刑事辯護委託代理合同》,指派郭雄偉作為黃某萍的辯護人,代理該案一審。

長沙浩天信和在前述《情況說明》中稱,黃石公安調取審理階段案件律師委託手續的做法有違《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公安機關對該案已經沒有偵查權。

澎湃新聞了解到,《律師法》第38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據此,長沙浩天信和在《情況說明》指出,下陸分局調取的資料不屬於《律師法》規定的例外情形。如向公安提供上述材料,律師郭雄偉將不可避免地成為該案證人,將直接導致其無法作為辯護人出席法庭庭審,這將對律師行業構成破壞。《情況說明》稱,基於上述理由,長沙浩天信和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澎湃新聞注意到,《情況說明》中還提到,長沙浩天信和就此事向長沙市司法局和長沙市律師協會請示,兩單位均同意律所意見。

22日,參與事件處理的長沙浩天信副主任餘小波對澎湃新聞表示,所里正就此事開會,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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