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关于部分机动车号牌作废的公告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