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關於部分機動車號牌作廢的公告

依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124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一)達到國家強制報標準,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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