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東方快評丨“小鳳雅”案宣判的多元反思

東方快評丨“小鳳雅”案宣判的多元反思

  12月2日下午,眼癌去世女童家屬起訴微博大V作家陳嵐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和楊美芹的其他訴訟請求。(12月3日澎湃新聞)

  從羅笑笑到吳鶴臣,多年以來一連串募捐風波考驗著社會的信任與愛心。眼癌去世女童“小鳳雅之死”無疑又添一例。

  法院認為,“作家陳嵐”微博系擁有數十萬粉絲、具有一定網絡影響力的自媒體。被告對原告楊美芹網絡個人求助事件予以關注並發表自己的意見及評論,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本身並無不妥。事實上,“小鳳雅”家也確實因為網絡個人求助的方式得到了人們的愛心幫助,這一點應當肯定並倡導。

  然而,被告陳嵐在發佈部分事實性內容時,雖然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但存在誇大其詞、主觀臆測等不當行為,特別是“重男輕女”“虐待致死”“騙捐”等詞句,屬於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引發網友對原告的強烈批評,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也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微博上向原告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

  另一方面,原告楊美芹作為個人網絡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披露必要的信息。對於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引發的社會輿論,應當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原告方主張的醫療費用、經濟損失等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故法院未予支持。

  一直以來,個人接受民間捐款的情況還很難明確監管部門,網絡募捐的操作過程不透明、監督不及時到位、工作效率不高等問題長期存在,近年來,大型、知名民間公益組織尚且備受爭議,一個確有困難又有兩個病童的家庭,如何讓善款真正“得其所用”,目前來看,一是靠受捐人自律,二是主要依靠輿論監督。但此起彼伏的募捐風波說明,缺乏法律支持和公共監督的善款使用,註定是一個霧裡看花、喧囂的載體。

  需要明確,捐款人、受捐人相互之間是一種無償贈與關係,受捐者可以合法獲取資金成為自己的財產,但必須建立在誠信、透明的基礎之上,這種誠信與透明是對善款和良善的珍視;而捐助者、監督者也要保持對捐助者的尊重,不可居高臨下,妄自猜測,甚至捕風捉影,惡意詆譭;無論是自私自利、借病斂財,用途不明、拒絕公眾的監督,還是借病孩、慈善炒作以流量變現牟取名利等行為,都是對愛心的透支及對公益熱情的遏制。

  愛心博大、溫暖且脆弱,一個個募捐疑雲日積月累必將冷卻珍貴的愛心。而當愛心、慈善遭遇誤解或創傷,就必須使用法律來大力“整合”。募捐者的資格和權利、善款的規範與監督,捐贈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各種媒體的公正、真實報道與發言、慈善及監督……此案又在無形中給社會各界上了一堂豐富的法制課,值得仔細聆聽及深度思考。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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