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除了保證金,還有什麼收費名目?我們來聊聊“管理費”和“諮詢服務費”。
一、管理費
管理費,顧名思義,出租人對租賃物定期查看狀態、並進行管理而產生的必要費用。
多數合同租賃期限為2-3年。期滿後不論租賃物歸屬,租賃期內掌握租賃物的基本狀況,是出租人維護資產、保障權益所必需的行為。
由於租賃物處於承租人控制下,進行長期管理和維護,對出租人而言是額外的成本。尤其當租賃物異地存放時,管理成本也將直線上升。
實務中,出租人多處於強勢地位,往往要求承租人在初期一次性支付全部管理費,而非隨每期租金一起分期支付。並約定一旦承租人支付後,
無論任何情形均不予退還或抵扣。一旦涉訴,部分承租人可能對管理費的收取,常以格式條款未主動釋明、出租人未實際進行管理或者合同未全部履行完畢,退還部分管理費為由,進行抗辯。
參考案例:(2019)滬74民終173號
基本案情:2017年初,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紡織公司簽訂《售後回租合同》,約定租賃管理費為75萬元,於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且在租賃公司收取後無論基於任何情況,不予退還或抵扣。後因紡織公司拖欠租金,涉訴至法院,紡織公司反訴要求租賃公司返還管理費。
裁 判 觀 點
本案的融資利率遠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若融資租賃公司不採用其他方式來獲得一部分利益補償反而不正常,即使加上管理費,
融資成本也並不高。融資租賃公司在合同期初即向紡織公司收取全額管理費的行為略有不妥,但雙方在合同中作出了詳盡、明晰的約定,還簽署了《(售後回租合同)之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書》,且此格式條款並無依法應予撤銷或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故這一輕微瑕疵顯然不構成紡織公司要求返還全部管理費的理由。解 讀
管理費的收取已成行業慣例,出租人多享有宣佈合同加速到期的權利,承租人對此進行抗辯的意義已不大。
為避免出租人締約時以管理費等名義簽訂不平等條約,法院也會依法適當干預。一般多從租賃物的價值、出租人總體付出成本、合理利潤和雙方合意的過程等予以綜合考量。
所謂總體成本、合理利潤,即當租金等費用的年利率相對較低時,允許出租人通過較高額的管理費進行營利,也更符合商業實際。一旦整體收益與整體融資成本之比年化率超過24%時,便會產生被法院調整的風險了。
二、諮 詢 服 務 費
諮詢服務費,與管理費不同,非必要費用。
2018年5月起,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已從商務部劃至銀保監會,但目前銀保監會尚未出臺相關監督管理規範性文件。故參考2013年商務部《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融資租賃企業在主營業務外可以開展與之相關的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等業務。
實務中,存在兩種做法。一是直接在主合同中約定相關費用,二是另行簽訂單獨的諮詢服務合同。承租人在訴訟中多會以該費用系變相租金、融資租賃相關收益 或系格式條款未主動釋明,或未提供相關諮詢服務等為由進行抗辯,要求退還或者抵扣。
1、直接在主合同內約定
參考案例:(2016)滬民初12號
基本案情:2014年底,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特鋼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後回租)》。服務費3750萬,無論本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特鋼公司已經支付的服務費均不予以退還。特鋼公司出具確認函,稱已全額支付服務費,該費用系針對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財務分析等諮詢服務。後因特鋼公司拖欠租金,涉訴至法院,抗辯服務費收取為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
裁 判 觀 點
本案簽約雙方是平等主體,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並不存在不能就服務費條款進行協商的情形 。特鋼公司亦通過確認函,進一步明確該服務費系因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了財務分析等諮詢服務而支付。故,關於服務費的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而擬定的,並不屬於格式條款。
解 讀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即其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接受並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不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並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在相關條款加以標註及特別說明外,還會要求承租人單獨出具確認函明確服務費性質及支付事項,以此作為協商告知的依據。
此外,針對出租人將服務費約定在主合同中,卻又不明確約定具體性質等,容易產生被法院認定為融資租賃收益相關費用,從而被調整的風險。
2、另行簽訂《諮詢服務合同》
參考案例:(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55號
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某融資租賃公司與某紗業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為該融資租賃合同業務,雙方簽訂《諮詢服務合同》,約定融資租賃公司根據紗業公司需要提供專業性諮詢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業務諮詢等,諮詢費25萬餘元,費用一旦收取即不退還。後因《租賃合同》解除,紗業公司以未提供諮詢服務起訴退還諮詢費。
裁 判 觀 點
《諮詢服務合同》中約定提供服務的起始日晚於《租賃合同》簽訂日。認為該諮詢合同應理解為雙方基於不特定的融資租賃事宜而簽訂更具合理性。故《諮詢服務合同》與《租賃合同》兩者相互獨立。
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諮詢費後,因紗業公司怠於履行行使合同權利,致使合同因約定的服務期限已屆滿而失去效力,非因融資租賃公司的原因。故不予退還諮詢費。
解 讀
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有時會簽訂單獨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諮詢服務合同》。兩份合同形式上是獨立的,若內容上也相互獨立,無具體相關性,即大概率可避免諮詢服務費被與租金結合認定為融資租賃收益而評價。此處並非指兩份合同毫無關係,即不能否認如果沒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也可能不會簽訂《諮詢服務合同》,但這種關聯度並不能否認兩份合同的相互獨立性。
此外,諮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了權利義務。且根據諮詢的性質,一般由需求方提出需求,服務方提供諮詢,直至合同期滿失效。在此期間,需求方若未及時行使諮詢權利,
系自行處分合同權利的行為,不能以此要求返還費用。注:本文所有案例,均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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