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執行案號(2019)皖0124執2061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許從啟
性別男
年齡43
身份證號342622197******63774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白山鎮白山社區白山街道上街
立案時間
執行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廬江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一、被告許從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返還原告葉少春定金100000元;二、被告李玉龍對被告許從啟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葉少春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許從啟、李玉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額0.00
負責人電話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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