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韜銘
第一,報警,由警察出面進行協調。說明拒不歸還可以依法起訴,甚至構成犯罪,一般都會歸還。
第二,仍拒不歸還,需失主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民法角度來看,撿到的東西屬於遺失物,遺失物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其主人所有。如果拒不歸還,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原物。根據物品的價值,有可能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屬於自訴犯罪,也就是說,遺忘物的失主在索要財物時,對方拒不歸還,如果數額較大,不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原物,還可以想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侵佔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侵佔罪的追訴標準都在5000或者10000以上。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梅婆Meipor
110報警,我貨運站貨物同名同姓的領走了。貨運站沒辦法就去轄區派出所報警,警察打電話說了厲害關係。一天就返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