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非接触式”办税新举措】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非接触式”办税新举措】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非接触式”办税新举措】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省内跨区域迁移不再按注销处理,有利于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迁移变更登记流程,且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 “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功能办理。

功能路径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非接触式”办税新举措】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操作说明

1. 进入该模块后,纳税人上传登记有变更后注册地址的登记证照,点击【提交】。

【“非接触式”办税新举措】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事项后,对符合迁出条件的即时办结。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完成税(费)种认定、三方协议验证等操作。

2.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进度

查询路径:【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非接触式”办税新举措】省内跨区域迁移变更登记

办理环节为【已办结】,即该项业务办结完成。


温馨提示

1. 工会经费,迁入后需由迁入地工会重新认定工会经费,将新的认定信息同步至税务机关后,纳税人才可进行工会经费的申报。

2. 三方协议,迁出地已经签订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相同的三方协议,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发起三方协议验证;对纳税人名称与账户名称不一致的,需由纳税人在迁入地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上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与验证。

3. 社保登记,迁入后需到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后,税务机关重新做社保登记关联税务登记,缴纳社保费。

4. 税控设备,在迁入后纳税人需将解锁后的税控设备带至迁入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档案变更后继续使用。

5. 发票,无需进行现场缴销,直接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作发票缴销处理,或在税控设备作发票作废处理。

6.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予以认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后予以延续;变更前的预缴税款、留抵税额予以延续;纳税人跨市、县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特殊情况除外);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如需调整,应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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