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它带来了哪些影响?

夏目历史君


康熙时期,一名一品大员的年薪是一百八十两白银,七品知县的年薪只有四、五十两白银,这种局面导致康熙晚年的时候,朝堂之上几乎无官不贪。

雍正上台后,为了解决贪污腐败问题,特别制定了“高薪养廉”的养廉银制度。

【清代官员俸禄和养廉银】

一、养廉银诞生的环境

1、官员俸禄过低,难以维持基层政府组织,导致官员行政效率低下

古代的官员俸禄低,需要花钱的地方却不少,像影视剧里常有的师爷、仆役,这笔费用都是由官员自己支付的。

也就是说,一名总督每年要靠这180两银子,用来补贴家用、支付出差路费、支付智囊团工资……

雍正在制定养廉银制度时,也意识到官员们太难了,所以他特别强调设立养廉银的宗旨是:为官员定养廉之资,为公事留办公之费。

2、官员贪污现象严重

清代的官员们,在正常工资无法满足收益的情况下,便想方设法找收入渠道。

其中收取税收时,额外征收的“火耗”银便成了光明正大赚取灰色收入的重要途径。

所谓“火耗”是指将民间收来的税收银子进行熔炼时,平均每两会出现一至二分的损耗,而官吏们为了从中捞取好处,他们将这百分之一二的损耗平摊到百姓身上时,却高达百分之二三十。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给雍正的奏折中提到:

谨奏为奏明雍正元年耗羡银两事,伏查晋省州县征收钱粮,向来火耗最重,每正项一两竟加耗三四钱及四钱五六分不等。

清代官员除了从火耗中捞取私利外,他们收礼的名目也令人结舌。

《朱批谕旨·何天培奏折》:“闻向日馈送巡抚节礼诸项,正数之外,又有堂礼、随礼、绸缎礼、契食礼。其他赞营属印、请托题调、扣克规例、滥准词讼,盈千累万。”

摆在雍正皇帝面前的,便是这样一张涉及整个朝堂,牵一发动全身的贪污网。

于他而言,养廉银制度的出台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事情了。

二、养廉银带来的影响

养廉银制度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预防手段,它主要的正面影响有三种:

1、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官员贪污的动机,有利于政坛保持清廉的风气;
2、减少了官员额外抽取火耗成本满足私利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
3、为后世预防官员腐败提供了经验参考。

不过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养廉银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大的弊端。

比如高薪养廉对于官员贪污的行为并不能起到实质上的约束作用,乾隆朝第一大贪官“和珅”便是一个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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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养廉银制度的产生及其历史影响!

作为中国史上最后一个封建朝代,清朝统治中国二百七十余年。在此期间,为了防止官员贪污,雍正创建“养廉银”制度。作为清朝独创的一种财政制度,在绵延二百余年的历史中,养廉银制度又是如何产生,并对当时的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诸方面产生一定影响的?

大清财政制度的改革,养廉银的产生!

自古以来,官员俸禄不尽相同!清初,清代文职官员的俸禄则是依据万历《大明会典》制定的低薪待遇。清初顺治年间,为提高官员的俸禄,曾经发放过超过正俸禄工资数倍的名目繁多的奖金。因三藩之乱、平定大小和卓以及收复台湾等战争,使得清初康熙年间军费开支大增,导致国家财政危机,因此大量官员的奖金被取消。为了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官吏们又开始在征收银两的火耗上打主意,并且不断加重火耗。

据史书记载:"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银一至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偏县,赋税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

雍正帝即位时,面对大清已经出现的衰败迹象,雍正决心整饬吏治,并对财政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火耗不超过正税的20%并入正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并发放养廉银。

“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

此后,经过多次调整,养廉银制度最终在乾隆时期基本固定下来。而素以“严苛”著称,治国、治吏,手段严厉,甚至严酷的雍正帝,也成为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给下属涨工资的帝王。雍正二年,即1724年,清朝的文官在年薪的基础上开始领取数额不等的“养廉银”,级别越高,钱也越多。

为何要实行养廉银制度,与清初财政制度中耗羡归公的改革也密不可分!清承明制,在征收钱粮赋税的时候,附加征收耗羡。所谓耗羡,就是指州县官征收钱粮时加耗抵补实际损耗的余额,其实是一种附加税。与收受贿赂相比,耗羡可以说是一种半合法的额外收入,因此会导致地方官员的滥征滥派现象非常严重。自康熙中期以后,为政力求宽仁为尚,由于当时各项财政制度不健全,从而给贪劣朝臣以可乘之机。

在这种优容宽纵环境下,官吏贪剥有恃无恐,亏空贪脏之案堆积如山,不可胜数。

康熙末年,清朝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查钱粮亏空行动。结果发现陕西亏空最为严重,在分析造成亏空原因之后,年羹尧于奏折末议及赔补之法:

“愚以为,当择其亏空数少、或居官谨饬、或才能可用不得已而亏空者,姑且从宽限于一二年内,将其本任应得耗羡委道府监收补项,仍不许加耗累民。若居官败检、不惜民瘼、亏空最多、任意侵蚀者,立行题参,严加追比。”

康熙批阅之后,耗羡真正意义上开始归公。但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真正实施,还是在雍正年间。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向朝廷提出了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建议,并得到雍正帝的支持。随后,养廉银制度在山西省率先试行,之后湖广总督杨宗仁也奏称实行养廉银制度。雍正二年七月六日,雍正帝决心把养廉银制度作为整顿吏治和财政的突破口,毅然谕令“通行天下”。至此,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正式在雍正年间开始实施,并成为当时进展迅速、绩效斐然的政举。

官员低薪,用以弥补官员开销的养廉银!

为何会实行养廉银制度,这也与大清初期的官员低薪制度有关,清初文官的俸禄标准是依据万历《大明全典》制定的低薪制。

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

但明代官员真实的薪俸,由于有各种勋爵官职以及诰命夫人等的存在,所以比目前所认识到的相对要多。清初,尽管根据的明代的薪俸制度,但关外游牧民族分赃制的封建制度依旧盛行,并且由于有些职位标准尚未明确,导致一些官员甚至无薪水可领。

清初官员俸禄标准,可以从如下记载了解。

据《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二《国用》篇记载,在京文武官员每年的俸银标准为:一品180两,二品150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从九品31两5钱;另按俸银每两给禄米1斛。地方文官俸银基本和京官相同,但无禄米;武官俸禄更只有在京文官的一半。

资料记载,清朝康乾时期,大米每升大概在10文左右,1升等于现在的0.75斤,1两银子等1000文,也可以这样说,1两银子可以买到75公斤大米。

随着白银购买力越来越低,这些微薄的收入根本不能维持官员日常开支!若遇灾荒,官员又要捐出俸禄,为缓解了官员的低俸禄,才会导致清初耗羡的征收过度苛重。雍正年间,特设养廉银,并意图解决苛税这一问题。

养廉银究竟有多少,主要来源又是什么?一般来说,养廉银主要来源于地方火耗或税赋,由于各地富庶与否,所以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但总体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薪的10倍到100倍。

据光绪《清会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主要为:

总督13000至20000两,巡抚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5000至9000两,按察使3000至8444两,道员1500至6000两,知府800至4000两,知州500至2000两,知县400至2259两,同知400至1600两。其他如河道总督6000两,漕运总督9520两,盐运使2000至5000两。除各衙门正印官外,副职也有养廉银,只是数量就很少了。

养廉银超过官员正常俸禄的几十倍,也促成了大清官员们和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如台湾巡抚刘铭传,年薪仅为155两银,但养廉银则高达10,000两银。同样,台湾总兵年俸仅有67两银,军事加给144两银,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银。高额的养廉银,不仅使官员们可以养家糊口,养丫鬟养家仆,也可以让他们自掏腰包请"师爷"帮助处理公务。综上所述,养廉银极大地弥补了清代官员俸禄不足的问题,以及馈送上司需要。

高薪力求养廉,养廉银的最终目的!

清朝初年,因为官员收支不能平衡,所以在地方官场上就形成了上级官员想方设法要下级官员给自己进贡自己过年过节大肆收礼的陋习。而雍正帝实行养廉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改变收礼的现状。至于养廉银的用处,除了用于与行政开支密切相关的开销,比如心红纸张、日常公务、征税、捕捉罪犯等,也可以用来支付官员的生活费用以及衙门人员的薪水。

从雍正年间开始,养廉银制度的实行,至少在此后一段时间里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养廉银大幅度提高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收入,如两江总督的养廉银高达1.8万两,是原有俸禄银的116倍,甚至到乾隆中期的时候已经变为3万两。养廉银的数额,也基本与官员的职务成正比,官职越高,薪俸收入提高的幅度也就越大。

但养廉银的实行,并未惠及清代全体官僚,只是局部受益。养廉银制度建立之初,仅限于地方政府官员,在中央各部院任职的政府官员没有养廉银;另外在地方政府官员中,一开始养廉银仅发给文职人员,武职官员没有。由于对各级官吏实行了这种“低俸禄,高养廉”的补贴政策,才使“各官俱有养廉足资,从而既可杜绝“州县籍口之端”,又能堵塞“上司勒索之路”。

养廉银对官员的生存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并却没有完全解决官员的生计问题。一般的京官并未有足够的银钱收入,所依赖的依旧是地方官的冰敬与炭敬。

如李慈铭在日记中称:“京官贫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论年世乡谊,曲计攀援。”曾国藩担任翰林院检讨后,也曾在家书中提到:“男目下光景渐窘,恰有俸银接续,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资,今年尚可勉强支持。至明年则更难筹画。”。

雍正想用高额补贴来激励官员廉洁自律,却没想到人性生来贪婪。因此,养廉银在发挥生计作用的同时,也在另一方面养廉助长了官员们的豪奢风气!

如《道咸宦海见闻录》作者张集馨从道员升任按察使后进京觐见的花费是:“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赛鹤汀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

从道员升任按察使,仅仅进京觐见的的这一次行动,花费便高到一万五千余两。需要明白的是,一个普通道员,一年的养廉银也不过六千余两,甚至按察使的年养廉银也不过八千余两。由此可见,养廉银的副作用之大,极大地导致了官场的豪奢之风。

对此《清朝文献通考》批评:“入愈丰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这是因为“廪入既厚,纵侈随之,酬应则踵事增华,服用则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

中国古代,地方官员的权力极大。即使如县令一样的九品芝麻官,在地方事务上也集合了“行政权、司法权以及部分军事权”。也正因为地方官员在自己的区域内犹如父母在家庭事务上的说一不二,所以养廉银制度并不能阻止地方官员的对百姓的盘剥。同样,京官收受地方官员贿赂也是如此。

养廉银的利与弊,各持己见的财政制度!

从雍正开始的相关财政制度改革以及二百余年的养廉银制度,在雍正时期及其后来,总体来说,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诸多不好的影响!

首先,养廉银制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地方官中饱私囊的耗羡,对于官员养廉金的数额进行公开,对百姓来说相比于不透明的耗羡以及贪污更为有利!同时,地方经费也因此变得相对明确化、预算化,可以进一步弥补亏空。地方公费有保障,也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各级官府公私费用无所出,乃至动用自己俸禄的不正常状况,对整饬吏治有一定的作用,官吏的贪污受贿之风有所缓和。

除此之外,养廉银减轻了农民的部分负担。养廉银制度施行后,一定程度上火耗只允许减轻而不允许加重,因此地方耗羡征收减轻,使长期以来的耗羡滥征加派现象得以约束。百姓由于地方耗羡的减轻以及养廉银的有理有据,可以有效减轻部分负担。

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同时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于地方财政的管理,增加国家的收入。

雍正之前,火耗私征,完全由地方财政管理,更容易造成结党营私,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耗羡归公,“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并且地方每年须向中央报销养廉银分配使用情况。这些措施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国家对地方官僚的控制力,有利于避免形成地方割据的局面。国家对于地方财政的监督和控制,也进一步提高了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

总而言之,养廉银的实施,使雍正在清初政治中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官吏的贪污纳贿之风也得以缓和,吏治状况相对改善。雍正帝登基之时,不仅面临财政亏空严重、官吏腐败盛行、农民负担繁重的局面。与之相对的,在朝野上朋党之争也没停止,八阿哥集团朋党犹存。决心实施养廉银制度,在当时有力地断绝了反对派割据势力的地方财政来源,同时也可以借此在地方发展自己的力量,使文武官僚集团得到均衡发展。

尽管养廉银制度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养廉银制度并不完美,相反有一系列问题。

养廉银作为官员的生活补贴,本应该像俸禄一样,从国家财政中支出。但养廉银用征收的耗羡银两来支付,将耗羡归公后的银两一部分用来支付官员的养廉银,实际上是将官员增加俸禄的负担,用法律形式转嫁到农民身上,官吏的贪污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并且,由于制度不健全,养廉银的实施从一开始就没有明确的严密法规来维护。此后,有“各省耗羡掌于户部湖广司”的规定,然湖广司实际上只负责各省耗羡征解报销,无权监督养廉银制度的执行。雍正以后,养廉银制度虽仍在继续执行,但贪污受贿之风却愈演愈烈。

综上所述,产生于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的财政压力以及地方官员的生计问题,使得清初的吏治有所改善。但养廉银再多,也满足不了官吏的贪欲和滋生腐败的清代官僚体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官员的腐败。人心是贪婪的,养廉银制度的想法是好的,但结果并不完美。


龙羽评青史


实际上用现在最直白的话说,清朝的养廉银就是将部分贪污合法化,以朝廷的名义将其直接派发到官员手中,以期待遏制官员的贪污腐败,但效果并不明白,甚至适得其反。

养廉银起始于雍正年间,应该说,满清官员的俸禄并不高(仿明朝例)。他是清朝特有的官员薪俸制度。这项制度从雍正元年开始实施直到满清覆灭。,延续了将近200年之久。其动机和目的就是多给你银子,而免于贪污洁身自好。但种下的是龙种收获是跳蚤。结果与愿望相距颇远,甚至走向了反面。除了封建制度和专制皇权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养廉银本身设计不合理、内容不健全,因此养廉银制度并不是解决官吏清廉的良策。雍正本意是想高薪养廉,来培养鼓励官员廉避免贪污情事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

雍正之所以采取养廉银制度,关键在于“火耗”。所谓火耗,是指在将碎银熔铸成银锭时所产生的损耗,这一方式在明朝就有,清朝政府一开始并不承认这种征收名目,但是屡禁不止,只好默认。火耗地方官的一个主要贪污来源,每年火耗的都是有增无减,导致官府与百姓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说白了,火耗原本是一种潜规则,皇帝认可的一种贪污。但雍正时期将火耗规定为一种制度,而且将权利收归中央,即“火耗归公”而且对其进行了限制。

  征收火耗是上交给朝廷,而不是归地方官所有,火耗征收额度有限制,只许少不许多,就算地方官多征收也归中央,在客观上有效减轻百姓的负担。但雍正也知道官员薪俸低微。如果断了官员这个财路,地方官员势必采取其他方式盘剥百姓。所以雍正开始给各级官员发“补贴”为之“养廉银”。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征收耗银四十三万多两银子,其中弥补亏空用去了二十万两,发给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有十一万两。养廉银的发放。受益最多的还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禄以数十倍地增长,而京官却只翻了两倍。而养廉银的来源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俸的10倍到100倍。

根据雍正定下的养廉银规定:

总督13000至20000两,巡抚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5000至9000两,按察使3000至8444两,道员1500至6000两,知府800至4000两,知州500至2000两,知县400至2259两,同知400至1600两。其他如河道总督6000两,漕运总督9520两。

实际上,养廉银就是贪污合法化,火耗归公与养廉银制度,实际上是将官员无限度的的盘剥改变为有限度地贪污。而养廉银在雍正初年还好,但朝中后期,尤其是嘉庆登基以后,养廉银其实已经起不到养廉的效果了,因为通货膨胀,购买力降低,而上下打点的开销反而增大,为了搜刮银子,官员贪污屡禁不止。养廉银已经失去他的现实意义。封建官僚制度不会因为养廉银而让官员变得清廉。养廉银不能必然带来官员的廉洁。

我是清水空流,历史的守望者。期待你的关注和点评。


清水空流


说白了,清朝当官的开销大,但实际俸禄又很低,为避免为官的为“五斗米”发愁,在雍正时期(1727年)正式确立“养廉银”的政府津贴制度。

一般而言,一个九品芝麻官,一年的薪水也就是33两多,外加15担大米。若是他新上任县官,光置办一件新官袍就需300-400两。另外像师爷开销,一家老小的花费。都都要他自己掏钱。虽然有些县官,每年有100两的“公费”。但对于这笔开销也是杯水车薪。

后来引入“养廉银”,县官每年就增加800到1200两左右银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员用钱难的问题,但并没有遏制贪污腐化的行径。

因为这笔“养廉银”说到底还是由百姓出的,只会加重百姓的负担,有些官员就会借着这个养廉名义,到处横征暴敛,名正言顺的敲骨吸髓。


本草百晓生


养廉银制度,是康熙末年以来朝廷吏治崩坏,贪污横行、导致财政亏空的背景下,雍正为解决这些问题并缓解人们不满情绪所推行的一项重要财政改革。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养廉银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解决清朝官员的腐败问题,乾隆中期以后,贪污腐败依然是帝国头顶高悬的利剑,最终也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根基。

一、什么是养廉银?

清朝入关之后,承袭了明朝的俸禄制度,也就是低俸制。到了康熙时,官员们的俸禄已经没有办法养家,官吏们只能从正俸之外通过私自征收耗羡而谋取收入。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人民负担加重、同时也诱发了吏治腐败、财政亏空、加深了社会不满情绪。为了整肃吏治、巩固统治、雍正继位后,实行养廉银制度,作为防止官员腐败的一种手段。

要理解养廉银制度,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什么是“耗羡”?

在继明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开始征银,取消了实物税。各州县需将百姓上缴的零碎、小块银子熔炼成大块后再统一上缴国库,而在熔炼银子的过程中,损耗十九不可避免的,这部分就需要由百姓来承担。于是,在应缴的税银数额之外,还需要多缴一部分用来抵偿损耗,这多缴的部分叫火耗,如果在火耗之外还多缴的,则称之为“耗羡”。

养廉银制度的前提是“耗羡归公”,换言之,也就是曾经由地方官员自行征收的“耗羡”,归于国家统一征收,一方面杜绝了地方官员以“耗羡”盘剥百姓,从而减轻社会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杜绝了大多数官员贪污的渠道,用这部分“额外的”财政收入,作为官员补贴下发。

养廉银制度大致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来源全部被地方官吏贪污鲸吞的耗羡银两提解归公,上交藩库(中央在地方设立的国库)。

二是把各省归公之后的耗羡银两的大部分拨给各级官员养家糊口之用,称之为养廉银,其余部分则用来弥补地方钱粮的亏空和解决而行政经费的困难。

这两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

二、养廉银出现的原因

1、官员正俸过低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整治官员贪污问题,极度缩减了官员俸禄,清朝入关后,沿袭了明朝的低俸制度,且比之前明更低。那么,清初的官员俸禄低到什么程度呢?

据《清会典事例》,京官各品级官员的俸禄具体数目如下:

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斛......正从七品,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正、从八品,俸银四十两,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从九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

以上俸银数目是年俸,而非月俸,算下来,一个正七品知县的月工资平均下来只有3两多,而他的这点俸禄既要雇佣一群师爷、长随来协助处理公务,又要养一大家子的管家、家丁、保姆、丫鬟以及车马开销等等。

要想维持官宦人家的体面生活,按照当时一般官吏生活标准,3两银子最多只能支撑5-6天,官员的正俸真的是杯水车薪。

如此一来,一个清朝官员的正常工资,想要维持官场必要用度,又要沽身自好,显然是勉为其难了,在极低的物质条件下,官员们的精力肯定不会全部放在吏治上,为了恰饭,自然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牟利。上级官员以种种方式向所管理的下级官员以及商人们索取必要的经费,而下级官吏则常常以附加税的名义,向百姓征收巨额的火耗。

2、火耗数目巨大

加征耗羡是清朝官员们弥补俸禄不足的主要手段。康熙四十八年(1709),上谕就曾指出:“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

康熙六十一年上谕:“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

正常廉洁的官员 ,是不应该向百姓索取的,然而在康熙时,只要“火耗”不超过一分,就算是廉洁了,可见当时火耗算是地方政府半合法的额外收入,因此,导致了州县官员们十分卖力地征收火耗,甚至滥征滥派。

国家只规定了税收的数额,而没有严格限制火耗的轻重,原本熔铸碎银实际火耗仅为百分之一二,即一两银子平均一到二分之间。但是各级官员不可能仅仅只取够自己生活和办公需求的火耗,这是他们“创收”的半合法途径,自然不会错过这种“发财”的机会。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很高,每两达到了二至三钱,即百分之二三十之多,有的甚至更高。

然而到了康熙中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库银亏空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弥补巨额的亏空,加征耗羡的数目又放大了好几倍。正是:“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这就是康熙盛世下民间疾苦的真实情况。

3、官场陋习猖獗

官场上历来沿袭着很多不良的成例,包括了诸如“额规”、“规礼”“节礼”等等,也就是官场往来的送钱送礼行为。规礼名目繁多,数额巨大。比如外官入京,要给京官送上一笔钱,称之为别敬。逢年过节、吉凶庆吊,无不都需要下属们表达“孝敬”;到部堂衙门办事,给办事人员封红包,称之为“部费”;调缺、升官、议叙等,都需要花钱上下打点,招呼。

总而言之,在清代官场做官,一年的“社交活动费”就是一笔惊人的数目,这些钱是官员正常开销外的额外支出,本来正俸就不足以养家,为了职场的顺利,必然会使得贪污之风更加盛行。

三、养廉银的弊端

“耗羡归公,以作养廉”,在施行之初,确实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清初外官横征暴敛。贪污横行的局面,人民负担也有所减轻,社会矛盾有所缓和,使得“吏治稍微澄清”。

但好景不长,雍正所期望的吏治从此清明的局面并没有出现,相反,从乾隆中后期开始,吏治越来越腐败,而养廉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1、养廉银并非财政的正项支出

官员的俸禄本来应该源于国家财政的正项支出,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应该是合法的。而养廉银的出处却并不是国家的正项收入,属于国家支持下的“非法所得”。直接点说,就是国家支持“耗羡”这种在正常税收外的对百姓的盘剥行为,最高统治者雍正当时也承认了耗羡的“非法”性质。

但是雍正并没有废除这种盘剥百姓的行为,反而将其公开化、合法化,并且置于中央财政的控制之下,实际上就是对“私征加派”的承认。

那么这么做的后果是什么呢?

没有人是嫌钱烫手的,绝大多数官员都是想敛财的。“养廉银”规定“耗羡”的数额,统一征收,并不能解决官员贪腐的问题,反而会加深。官员们失去了“耗羡”这一项收入,自然会再立名目征收。即“耗羡归公变成正项,势将耗羡之外又增耗”。

所以说,养廉银从设立之初,就注定了其悲剧。

2、养廉银公开合法使“耗羡”更重

养廉银的经费是各省自己筹集的。州县每年征收各种火耗,火耗之外的征收(耗羡)要上缴各省布政司,用来发养廉银。这种操作实际上就是允许了各省直接通过“养廉银”的名义项百姓征收额外火耗。这样一来,就使得领俸禄的人跟交俸禄的人产生了直接联系。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征收是由地方经手的,征收的官员们往往会暗藏私扣,而督抚们又借此向州县攫取银钱,并一摊捐州县官罚俸之担保为借口,将州县官员养廉银的一半扣留在布政司,使得州县官员实际只能得到一半的养廉银。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的州县官们每年上缴火耗的同时,早就已经自行抽取留存,从布政司处领受的半额实际已经是是赚的了。这么操作下来,耗羡不就比原来更加严重了么?

3、养廉银过厚,使得京官与外官俸禄失衡

养廉银的数目比正俸往往要高出几倍乃至几十倍。而在实际过程中,外官,特别是总督、巡抚们的俸禄要比同品级的京官高出20倍以上。

这种严重失衡的情况往往会引发种种矛盾以及不良现象。京官们对外官们的“工资高”,自然分外眼红,必定不会善罢甘休。他们往往利用职位之便,对来京有求的地方官员,明示暗示各种额外“小费”,于是乎,奏销地丁就有“奏销部费”,报销钱粮就有“报销部费”,但凡官员上京办事,就有一大堆的手续费在等着他们。为了这些头疼的“手续费”,外官们不得不在地方上加派更重的火耗,设立更多的名目,巧取豪夺,欺压百姓。

总而言之,“养廉银”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整顿吏治的方法,它的出现虽然动机是好的,但制度的设计本身上就是额外盘剥百姓所得,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也流于表面,对官员廉洁建设随着时间的推移,没有效果不说,反而适得其反,助长了清中后期贪污成风的气焰。


江畔初见月


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是清朝所推行的一项国家政策,国家通过发放高额的补贴提高官员基本收入,改善吏治腐败的情况。

在元朝和明朝时期,官员的俸禄极低,于是便产生了贪污腐败的现象。清朝刚刚入关时,继承了明朝所实行的低俸禄的制度,导致很多官员的俸禄都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需要。产生了吏治不清的问题。雍正时期设立“养廉银”,希望通过提高官员收入,保证官场的廉洁。

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清廉的朝廷吏治,稳定了朝政,为清朝的统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行后期也出现了无法避免的弊端。

一、“养廉银”制度形成的背景:贪污腐败现象危及清朝统治根基

从制度上来说,清朝初期的统治者照搬明朝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包括官员的俸禄管理,这也导致出现了一系列和明朝一样的问题,官员们无法满足最低的生活需要。

到了康熙年间,允许官员如果有必须花费的银两,可“先斩后奏”,之后补上公费即可。这种制度实行一段时间之后导致地方财政赤字越来越严重,亏空越来越大,官员们更加入不敷出。

从思想上来说,管仲早就提出了“以薪养廉”的思想,管仲认为只有官员们不愁吃穿,才能知道礼节,懂得荣辱。汉惠帝时期也提出过这个一思想。可以说历代的统治者都深刻的明白,官员的俸禄高低和官场廉洁性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清朝初期官员的收入主要分为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两种。

当时正一品到从九品之间的官员,每年的俸禄为180两到36两白银,此外还有纸张银等补贴,可是数额及其微小。而官员除了要承担家庭开支以外,还要承担幕僚、随从、官府工作人员的办公费用。

据记载一名普通的县官,一年俸禄为45两白银折合每月三两左右。而当时一个普通的5口之家一个月的花费就不止三两,更何况官员还要承担衙门工作人员的开支。

按理说,在这种条件下,应该会出现政务荒废,官员清贫,食不果腹的情况,但恰恰相反,国家的政务不仅在有条不紊地运转着,官员们的生活水平也极高,甚至称得上锦衣玉食。这也就意味着,相比于合法收入来说,“灰色收入”才是各级官员的主要收入。

明朝时期曾有一项赋税称为“火耗”,指的是银两在融化重铸过程中造成的耗损,百姓们需要对此进行交税。一开始清朝统治者本来想全面废除这一制度,然而国家财政的影响,这一制度并没有被废除,国家没有规定严格的征收火耗的制度,地方上对此拥有极大的自由,到了后期统治者对于官员肆无忌惮征收火候更是熟视无睹,渐渐的竟然出现了“耗重税轻”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百姓负担日益加重。整个官僚体制的风气也被败坏。中高级官员由于不能向百姓直接征税,于是便接受下级官员的馈赠,对这些地方官员进行庇护。

除此之外,清朝初期盐并不是全面由国家所接管的,于是很多盐商为了获得政府的售卖许可,每年都会向这些官员们上交一笔不小的“盐规银”。

二、“养廉银”制度的内容

雍正皇帝就是在这种条件下登上皇位的。他面临的首要挑战就是清理康熙时期留下的陋习摆正官场态度。

首先,雍正皇帝规定火耗的征收由国家统一管理。根据各省的不同情况,将火耗征收率控制在10%~30%之间,不许各地方官员私自增加。

其次“火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由国家统一分配,禁止各地官员中饱私囊。这些银两就是“养廉银”的主要来源。

一开始养廉银制度只发放给官阶较高的官员,中央认为这样才不会给财政造成极大的压力,但是这也导致了小官吏由于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欺压百姓,于是制度渐渐扩大到各个官阶的官吏。

据记载,当时道元,知府所获得的“养廉银”在2200~4000两白银左右,县官州官在520~1500两左右。自此,“盐规银”,“节礼”等一切陋习被取缔。除此之外多余的银两也弥补了地方财政的亏空,维护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

一开始“养廉银”只针对地方官员,并不涉及中央官员。中央官员采用的是双俸禄制。统治者认为他们不需要“养廉银”,但是随着制度的实行,中央官员虽然官阶比地方官员要高,但收入却十分低下,因此很多中央官员十分希望向地方外调。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京城人才流失。于是“养廉银”制度渐渐也囊括了京城的官员。

三、“养廉银”制度的实施造成的影响

“养廉银”制度的设立也反映出雍正和康熙两位皇帝所存在的不同观念,康熙皇帝认为官场的制度主要依赖于官员自律,而雍正更注重“养”。

他认为官员不必刻意清廉自苦,只要地方百姓生活平安和顺就好了,所以“养廉银”制度的实施,不仅对官场清廉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百姓的生活也是有一定积极影响的。在雍正到乾隆时期制度还能顺利进行,银两能够发放到指定官员手中。之后,官员的“养廉银”在发放之中被苛扣,因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从积极的方面来说: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火耗”成为了一种由国家“允许”的“灰色收入”,官员们为了获得利益,便大肆收刮百姓,于是百姓们的压力越来越大,和官吏之间的矛盾也渐渐激化。国家收归“火耗”的掌管权,稳定了阶级矛盾,维护了清朝政权。

另外在整个官员体系中“养廉银”制度的实施,也保证了吏治清廉,抑制了腐败的发生,“火耗”收归中央管控,其实降低了官员在地方的自主权,整顿了政府官吏中的不正风气,约束了官员行为。

同时,这一制度弥补了财政亏空,保证了国库的正常运转。当时,征收上来的“火耗”除了给官员做“养廉银”之外,还冲缴了国库和地方财政,据史料记载,乾隆年间国库银两有大幅提升,之后“养廉银”制度更是成为了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

(2)从消极的方面来说:

“火耗”本来就不属于百姓应该交纳的赋税,中央管控降低了“火耗”额度,但是也给百姓造成了压力,换句话说,“养廉银”制度只是将国家的财政压力转嫁到百姓身上而已,因此,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就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这一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支持。虽然雍正将“火耗”收归国有规定统一的征收比例,但是只是充盈国库整顿吏治的一种权宜之计,并没有准确的立法,这也就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统一的现象。

这一制度缺乏监管,到了道光年间,“养廉银”制度名存实亡,因为清朝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永不加赋税”的祖制,随着人口增长物价的增高,导致财政支出加剧出现了财政缺口,这一缺口便通过“养廉银”来弥补。所以,在这一时期,官员所获得的银两也是寥寥无几。

总结:

“养廉银”制度的实施是以维护官场清廉为目的的。在当时官员普遍低俸禄的条件下,这一制度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知道腐败的原因有很多,只靠这一个原因实行“厚禄”的制度,必然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


旧时楼台月


养廉银制度的确立,使雍正年间至乾隆中期的半个世纪了里边,清朝的贪污腐败的风气得到明显的改善,吏治也有所好转。后是对于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也都评价比较高,这也是清朝在反腐败的斗争当中的一大成就,也是中国历史上在反腐败制度建设层面上少有的亮点。

在雍正皇帝去世之后,乾隆继位。乾隆从小的生活环境决定了他是一个由传统儒学教育起来的皇帝,所以执政思路和雍正大为不同,也对养廉银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所谓的“完善。”

雍正时期的养廉银本来是一个动态调整的数额,地方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中央,最后还是由中央政府定夺,所以可以保证养廉银更加的灵活,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变化。

但是乾隆却对这一制度定量,并且定为永久,轻易不会做出调整。表面上看乾隆是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说早遭遇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官员的收入不能进行合理的调整。

在历史记载中,从雍正朝到乾隆朝再到嘉庆朝,经历了漫长的通货膨胀,而且物价上涨非常的明显。在现在的历史研究中我们得知,造成这一波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一是当时清朝人口的急剧上涨,更重要的是海外贸易导致的海外白银的大量流入。根据这一时期的碎片化记载,这段时间中国的物价大概涨了三倍左右。

通货膨胀达到三倍,代表着官员的收入和支出之间存在着大量的赤字,官员的生活再次入不敷出。支出增加,收入不变,于是官员们开始又一次的打破规则,历史重新从原点开始。

按理说乾隆的正确应对策略应该是再一次提高啊官员的工资,来一次新的财政体制改革,把他们从收支不平衡的困境中解救出来,但是乾隆皇帝却反其道而行,因为朝廷的财政紧张,他居然开始打养廉银的主意。本来已经缩水的养廉银又遭遇乾隆的七扣八扣。这种不得已的方式又在乾隆晚期成为了常态,到后世甚至成为了“祖制”,靠克扣养廉银来缓解财政紧张。本来就不多的养廉银,现在又扣了这么多,可谓是“百物翔贵委难敷用”,这又回到了雍正初年的窘境,使得腐败的瘟疫再次横行,而这次,远比上一次来的更加猛烈。





歪嘴说历史


养廉银制度是清朝特有的欲以防止官吏贪污的一种经济手段,从雍正元年到宣统三年(1723—1911),延续了将近 200 年之久,伴随着清王朝的兴衰,经历了一个由确立到兴衰的历史过程。虽然通过增加俸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问题,但养廉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使吏治稍有澄清,对清初因低俸而形成的腐败现象有所遏制。

一、低俸制引发官场贪污之风盛行,积重难返雍正帝开启“养廉银”制

(1)官员俸禄极低,官场贪污之分盛行——养廉银制度社会背景

清初奉行明制,普遍实行低禄制。据《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篇记载,在京文武官员每年的俸银标准为:一品180两,二品150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从九品31两5钱;另按俸银每两给禄米1斛。地方文官俸银基本和京官相同,但无禄米;武官俸禄更只有在京文官的一半。

虽然俸银外有俸米、心红纸张银等津贴,但数额极为有限。

如此菲薄的俸禄,不仅要支付生活开支,还要承担雇佣幕僚、随从、车夫等人员及衙门日常办公的全部费用。各级官员在理论上都面临着俸禄不足的问题。但事实上,官员们并没有因为低俸而无法生存,国家一切政务照常运转,有些官员甚至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可见,在俸禄之外的陋规收入,

只是各级官员的主要经济来源略有不同。

1、州县官作为最基层的官员,直接负责征收赋税,他们的陋规收入主要是征税过程中额外加征的“耗羡”从理论上讲,少量征收耗羡有一定合理性,但实际上,为弥补低俸和地方经费不足,全国各地所征耗羡普遍高于10%,有的甚至超过正赋。

“每发民间正项钱粮一两,有派至三两、四两、五六两以至十两。⋯⋯而于朝廷正供之外,林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监察御史李发

2、知府至督抚等中高级官员,不直接向百姓征税,他们的额外收入主要来自下级官员馈赠的节礼以及商人们孝敬的盐规、茶规、税规等。每当逢年过节、新官到任、拜见上司、上司生辰、红白喜事,下级都要向上级进献为数不少的“规礼银”。

“参谒上司,则备贺礼,题授保荐,则备谢礼,升转去任,则备别礼。州县之大小,分礼物之多寡,以馈送厚薄,定官评之贤否。”——《皇清奏议·卷七》

受其影响,朝廷的用人原则也发生了改变——“任人唯银”,以馈送多寡为亲疏,这样整个官僚阶层上下勾结,沉靡一气徇私枉法 ,官官相护 、牢不可破 ,更加有恃无恐。

“上司既收属员之规礼,则必有瞻顾回护之处,而下属反得操上司之短长。”——《雍正实录卷·六十八》

面对如此恶习,康熙持宽纵默许态度。以致于雍正即位后,便面临着官吏贪污纳贿盛行,库格不足,财政匾乏的暗淡局面,清理陋规成为摆在他面前的严峻课题。

“藩库钱粮亏空近来多至数十万,盖因巡抚之货用,皆取给于藩司。或以柔和交友,互相侵挪,或先钩藩司短长,继以威制勒索,分肥入己。”——《清世宗实录·卷三》

然而,惩肃贪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要有一整套相应措施才能收到效果。故雍正帝在推行澄清吏治、惩肃贪官、查清库努等措施的同时,及时地实行了养廉银制度,把各级官吏无限度的侵蚀国努,私征滥派,代之以有限额的养廉银。

(2)“厚禄养廉”思想影响——养廉银思想基础诞生

事实上,中国古代除唐宋时期官员俸禄较为丰厚,

其他朝代大部分都属于低俸制。针对“薄俸”的弊病,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提出“厚禄养廉”理论。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曾提出“仓廪足而知礼节”;东汉政论家崔蹇说“重其禄以防其贪欲”;明代思想家顾炎武说“禄重则吏多勉而为廉”,都是强调“厚禄”对官员保持清廉的重要作用。

清初虽然继承了明代的低俸制,但官员的俸禄无法满足正常的生活办公开支,从而导致陋规横行、吏治不清。这正是反向证实了“厚禄养廉”的正确性。

加之当时的统治者雍正认为,官员实心办事要比一味“清廉”乃至“矫廉”重要,为国家效力实无枵腹从公之理;只要地方百姓受实惠就可以了,官员不必过于清廉自苦,这就为养廉银的产生带下了思想基础,

3、“耗羡归公”——养廉银有了物质基础

受当时的贪官横行,国库空虚的社会背景以“厚禄养廉”思想的推动,养廉银呼之欲出。只剩下一个问题,养廉之资从何而来?清世宗即位初期财政形势很不景气,断不能从库努中付出一笔巨费给官员养廉;也不可能取之于民间,增加人民的负担,这与雍正帝推行养廉银制度本意相悖。因此寻找一个合理而又数额庞大的经济来源就显得有为重要。在这一点上,年羹尧作出了卓越贡献。康熙末年展开了大规模的清查钱粮亏空行动,以陕西亏空最为严重。在分析造成亏空原因之后,年羹尧于奏折末议及赔补之法:“秦省火耗每两有加至二三钱、四五钱者,请酌留各官用度,其余俱捐出,弥补(亏空)”。

这是朝臣首次提出火耗归公的建议。

  • 那么何为火耗呐?火耗之资为何如此之多呐?

火耗起于前明,本是将碎银熔成银锭时所受之损耗。百姓向州县官缴纳的赋税银都是含有杂质的碎银,而州县官需将碎银铸成50两一锭的元宝后才能上缴国库。熔铸过程中会因银质不纯造成损耗,为抵补这部分损耗,

州县官在征收赋税时会多征一部分银两,这部分便被称为耗羡,也称火耗。清初以火耗为非法,然屡禁而不能止,只好默许,以火耗为州县“私事”,作为地方官员正体之外的一种经济补偿。

“总之,无事不私派民间,无项不苛敛里甲,而且用一派十、用十派千,以饱赃官婪蠹之贪腹。嗟嗟小民,膏血有几,而能满此漏厄巨壑哉!”——《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

正是因为火耗原非正额,且屡有禁文,若批准归公,等于承认非法为合法,因此,康熙认为火耗归公:“联谓此事大有关系,断不可行。”世宗则不然,他审时度势接受山西巡抚诺岷提出的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建议,并支持其在山西省率先试行。

耗羡归公后,既可以限制州县加重耗率,又可减少上司受贿询私行为,有利于澄清吏治。同时将其三成分肥,一份给官员养廉;一份弥补地方亏空;一份留作地方公用。可谓是一举多得。次年七月六日。雍正帝把养廉银制度作为整顿吏治和财政的突破口,毅然谕令“通行天下”。

二、养廉银实行过程

自雍正元年确立,到清末宣统年间改革失败,养廉可以说便随者清王朝从兴盛到衰亡,两者相互印证,相伴而生。因此在分析养廉银制度的影响时,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其发展脉络

1、雍正朝外官养廉的提出和定制的形成——养廉银制度的产生发展时期

推行初期,养廉银发放无定制。为防止援引定例竞相攀征,没有设定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事务繁简、用度多少以及地区差异灵活的推行

  • 官员职务相同,但是由于所在地区不同,所以养廉银数量不同。

以巡抚为例,江苏、陕西、甘肃等省巡抚全年养廉银为1.2万两。而福建、广东巡抚的养廉银为1.3万两,湖北、湖南、广西、云贵等省巡抚养廉银为1万两。

  • 即便在同一省内,养廉银数量多寡各异的现象也仍然存在,有些地区的差距还很大。

如直隶地区知府的养廉银数量为1000两到2600两不等,其间相差1.6倍;浙江省内各知县的养廉银分别为500两到1800两不等.最高者与最低者相差2.6倍。

“世宗谕日州县有大小,钱粮有多寡,地广粮多

州县火耗已足养廉,若地小粮少州县则不能,惟不定分数遇差多事繁酌计可以济用,或是年差少事简即可量减,又或偶遇不肖有司加增而清廉者,自可减除”

后期,雍正对养廉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后乃酌定分数,而各省养廉各项公费实取诸此,先是江南加耗五分,后剧增至一钱”从而养廉银制度确立一定的标准。养廉银的具体数目,据雍正谕言酌定浙省官员养廉银数目时规定:从雍正六年起,“令该抚酌量官职之大小,府州县地方之繁简,秉公派定数目奏闻”即根据官位品级、事务繁简确定发放标准。

此外,在养廉银发放的范围上,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只是部分官员才有。如武职养廉银的发放是在乾隆朝形成定制的,虽然,雍正五年,对八旗武职赏有养廉银,但“具有临时的恩赏性质”,京官、武官、部分地区的佐贰杂职没有的,

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大了各类官吏收入的不平衡。

2、乾隆朝养廉银发放范围扩大,规范养廉银数额并形成定制——养廉银制度的完善时期

乾隆皇帝继位以后,沿用了雍正朝养廉银制度,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

首先,扩大养廉银制度发放的范围,为改变京官部分发有养廉银“常常因不敷办公陷于竭蹶,外官有养廉而京员无养廉”

的局面,乾隆皇帝对雍正推行的养廉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扩大养廉银发放的范围,无论京官外官、文职武职,均在正俸之外有了额外的大笔收入——养廉银。如“乾隆十年,始遵旨议定了禁旅八旗的武职养廉例。”

其次,延续了雍正朝按官员品级、事务繁简、用度多少的原则,按季发放,进一步规范了养廉银的发放数量,并形成定制。对于各官员养廉银参差不齐、多有变化的情况,在乾隆十二年,上谕军机大臣曰:“各省督抚养廉有二三万两者,有仅止数千两者,在督抚俱属办理公务,而养廉多寡悬殊,似属未均,著军机大臣等,酌量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量为衰益,定议具奏。”这是一次重要的调整,对于规范督抚养廉银额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乾隆二十五年,又对各省布政使得养廉银额调整划一。其后仍有调整,据称“节年更定,遂著有定额。”“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同知的养廉皆有定额,武职官员到乾隆末年由雍正年间不固定发放变为固定发放。”乾隆五年令督抚将各省必须公费分晰款项报部核奏自后,“各省耗羡掌于户部,湖广司取之有定数,用之有定款。”应该说在这一时期,养廉银制度无论从发放范围、数量、以及标准来看,相对于雍正朝,其显得更加规范。

3、晚清京外各官养廉银的克扣——养廉银制度破产时期

随着乾隆以后各朝代的衰落,养廉银制度也随之走向没落,以后的几代王朝,因财政困难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在制度推行上呈软弱之态,使得养廉银制度受到严重破坏。

一方面,为解决战争需款之急,大肆克扣官员的养廉银。

晚清以来,面临内忧外患频以及皇室消费扩大等原因,政府则政经常陷入困境,往往不得不靠扣发官员的俸禄和养廉银以解决一时的窘迫。

上至“将军养廉虽名八成,而官票每两折银只以二钱五分入算,此外,一成停止,一成是实折,廉额二千两,实数仅五百余,推之府尹丞府,又当四成折,实数不过二百余金矣,借此从公,万难敷衍,不得已设为名目,取给下僚。”

下至“州县养廉皆大者无过千两,盖与坐支各款均属办公不可少之费,今皆减成发给,其公私之用,必至竭蹶,欲其不妄取于民,不可得也。”

整个从上倒下,文职武职养廉银因受到克扣而不敷办公的声音此起彼伏,体现了养廉银制度因普通未能有力的推行而受到破坏。

另一方面,养廉银发放定制受到破坏,发放混乱。京官外官养廉银平衡发放定制受到破坏:

“直隶州知州薛福成应诏陈言疏,略称一日重京秩,自古设官重内轻外我朝颁禄因明旧制,京员俸薄,不逮汉唐十分之一,又自耗羡归公之后,外官有养廉而京员无养廉。……近日,京员盼慕外放,极不易得,恒以困于资斧告假而去绝迹京华,其留者,衣食不赡,竭蹶经营⋯⋯查乾隆二年增京官恩俸⋯⋯宜略仿⋯⋯普加京员养廉筹款之法,宜取诸节省之饷项。”

从中,我们可以推断,晚清在推行京官外官养廉银上没能延续乾隆平衡京官外官收入的思想定制。此外,各地各省大多又产生了多寡悬殊之态:

如光绪十八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议覆热河善后事宜略称热河近年政以贿成婪⋯⋯实由缺分太瘠,无以养其廉,即如都统一缺,每岁廉俸公费折实仅二千二三百两⋯⋯前署盛京将军崇实条奏奉天改制事宜详论该处贿赂公行其尽日之热河情形无异,而推本于兴廉善养,诚为扼要之言,当时奏增将军养廉八千两⋯⋯”

李鸿章的呼声正是体现了晚清各省养廉银支发的不平衡,换句话说,乾隆朝平衡养廉银发放的定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尽管清末宣统期间针对晚清养廉银等作了调整,进行了官俸改革,但在极贫积弱即亡的晚清社会,回天乏力,不幸胎死腹中。

三、积极与消极并存的养廉银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养廉银的意义是积极,在一定程度上

澄清吏治、充实国库、减轻了百姓的赋税压力,但是由于受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影响,在其之执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弊端,毕竟凡立法行政,孰可历久无弊。因此,在分析养廉银其影响时,必然要从辩证的角度出发,从优劣两个方面去分析这一制度。

1、从积极方面来讲,至少对雍正、乾隆二朝在以下三方面发生了正面作用。

第一,“吏治稍得澄清”。康熙帝晚年满足于“天下太平无事,以不生事为贵”渐渐失去变革现实的锐气,助长了各级官员贪污纳贿之风的蔓延。雍正帝登基以后,为了整顿吏治,一方面采取严刑峻法打击贪官污吏;另一方面推行养廉银制度,软硬兼施,宽严相济,效果显著。官吏得朝廷养廉银之恩,故贪污纳贿以补低律的借口不再成立,所以大小官吏之间的各种馈送和陋规多被禁革,其他贪赃侵蚀行为也有所收敛。

雍正帝说:“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然而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少。”

《皇朝经世文编》载:“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度以来,“天下之官,各尽其职,而天下治矣。”

所以说,在推行养廉银制度初期,至少雍正年间至乾隆中期半个世纪里,贪污侵盗公款的大案有明显的减少,吏治面貌大为改观。

第二,“理足国努”。雍正帝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汇追各省亏空钱粮,理足国努,改变国家财政僵乏的不景气局面。以雍正元年为例,山西省实收耗羡银四十万两,而用于弥补亏空二十万两,河南省收耗羡四十万两,用于弥补亏空十五万两,还积余一万七千两,山东省实收耗羡银五十四万两,用于弥补亏空二十万两;直隶省实收耗羡银二十三万两,用于弥补亏空六万两。历时不久,这些省分历年亏空钱粮即已补完,其他各省亏空数额也陆续补足。这样,中央财政状况也就迅速好转,至雍正中期,库努不仅亏空已经补足,而且存银充裕,“积贮可供二十余年之用。”

第三,“闾阎咸免扰累”。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以后,各省的火耗率逐渐稳定甚至有所减轻。首先对受灾地区镯免钱粮的标准有所放宽,而且通常情况下在耗羡归公补足亏空以后,尚有积余的省区,世宗也允许将耗余充正额钱粮。例如河南省,“今豫省存贮耗羡既有七十万之多,而该省官员等所得养廉又已敷用,⋯⋯著将河南本年地丁钱粮镯免四十万两,即以存贮耗羡照数拨补还项。”所免地丁钱粮,占全省钱粮总数的百分之十三以上。

2、从消极方面来讲,至少对雍正、乾隆二朝在以下三方面发生了负面作用。

除此之外,作为封建专制统治下,尤其又是逐渐趋于没落的清王朝统治下,养廉银制度的弊端也不容小觑:

第一,养廉银作为官员的生活补贴,应该像俸禄一样,从国家财政中支出,而不该用非法的耗羡银两来支付,这是清代养廉银制度最大的弊端。

耗羡归公后的银两一部分用来支付官员的养廉银实际上是将增加官员俸禄的负担。全部用法律形式转嫁到农民身上,官吏的贪污现象仍然未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第二,制度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监督执行。养廉银的实施一开始就没有明确的严密法规来维护.尽管后来有“各省耗羡掌于户部湖广司”的规定。然湖广司实际上只负责各省耗羡征解报销,无权监督养廉银制度的执行。

正因为如此,雍正以后,养廉银制度虽仍在继续执行,但贪污受贿之风却愈演愈烈。如此看来,养廉银再多也满足不了官吏的贪欲,不改变滋生腐败的体制,仅靠重金养廉是行不通的。

第三,制度设计不合理,内容不完备。以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数额而言,总督、巡抚的养廉银额定得过高,而府县官员的太低。尤其是不入品级的吏胥差役根本没有养廉银,于是他们照旧横行乡里、鱼肉百姓。另外,养廉银也同原俸一样,定制之后,永无变化,要知道由于清朝长期实行“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税”的祖制,财政税收增长缓慢;而人口增长、物价增高、社会事务增多,必然会导致财务支出上升。

结语:

通过养廉银制度的内涵和作用的考察,可见养廉银不仅是一项经济政策,还是清朝前期整顿封建制度的一项综合改革措施。设立之初,在低俸的条件下,“厚禄养廉”着实起到了澄清吏治,充实国库的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来说,贪污腐败并不是俸禄多少的问题,况且其制度产生并发展于封建专制主义社会衰落期,这就导致制度本身带有一定的落后性,因此在后期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积重难返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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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腐问题自古都是执政者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怎样解决贪腐历朝历代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都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像明朝时朱元璋规定贪污六十两以上的银子就要杀头,据说他在位时光杀贪官就杀了十多万人,结果贪官没有变少反而越来越多,到了明朝第五位皇帝明宣宗朱瞻基时最大的贪官竟然是他的监察部部长左都御史刘观。到了清朝面临同样的问题,初期的贪腐问题也很严重,特别是康熙年间。自从雍正皇帝实行了养廉银制度之后,官员贪腐问题就好了很多。

为什么雍正会采用高薪养廉的养廉银制度来解决贪腐问题呢?

官员工资太低

中国古代官员工资低在大多数朝代都是很普遍的。东汉时期官员工资极低,职位较高的月工资也仅能够两人一马使用,职位较低的工资比佣人工资多不了多少。明朝时因为朱元璋是穷苦人家出身,对贪官污吏极其痛恨,认为是个官就都会贪,所以给官员的工资非常低。清军入关后,因为文化水平较低,初期就沿用了明朝的各项规章制度。


清朝的户部官员依据明朝的《大明全典》,制定了各级官员的俸禄标准。清朝官员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共分九品十八级,各级官员按照户部的规定领取俸银和禄米。据《清会典事例》记载,清朝各品级官员的俸禄具体如下:

清朝的工资不是月薪制而是季薪制,每年春、秋两季各发一次,上表是一年的情况。那么这些俸禄是否够官员的日常开销呢?

康熙八年,御史赵憬在给皇帝的奏折中提到官员每年费用支出的问题:总督155两,巡抚130两,知府80两,知县45两。以知县为例,每月开销3两多,一家人每天粗茶淡饭还要养马也就够过五、六天。因为清朝官员的工资除了解决家人的温饱,还要支付师爷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的费用。如果要坐轿的话,那种四人大轿加车马一年费用至少800两银子,即使是坐车,车马费也得400两。曾国藩就曾在给家人的家书上说,他考中翰林在家筹了一年的银子总共36万,去了京城后还是过得很拮据,几次都想回老家算了。

因此清朝的俸禄是远远不够官员们的日常开销的,这还不包括因军费紧张经常发生工资拖欠、停发和削减的情况。官员们为了维持正常的日常和办公开支,就只能想办法捞点外快了,有些甚至为了维持应酬往上爬贪污不说,还挪用公款、巧立名目增加赋税,弄得吏治败坏,腐败不可避免。

“火耗归公”造成民不聊生

“火耗”起源于明朝,是将原来的田赋和徭役统一以货币白银缴纳。在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征收上来的税银都是细小零碎的碎银子,不利于统一运输和管理。于是地方官府只得将其熔化,重新炼铸成五十两一锭的大元宝上缴户部。在熔铸过程中有正常的损耗,地方官就私自加征税银,以便足额上缴国库,这就是所说的火耗。

康熙时朝廷默许地方官在征收官税时每两增加一、二钱作为正常的损耗补偿,这是形成的一种惯例,没有什么正式的规定,具体增加多少全凭州县长官自己决定,而实际上加征的火耗数额往往超过了税收本身的额度,这逐渐成了地方官僚为自己创收的一种手段,所以火耗也称为“耗羡”,是人人羡慕啊!

康熙后期在征收火耗银时每两增加三、四钱已是很平常的事,有些甚至加到了七、八钱。康熙四十五年(1705年),工部尚书王鸿绪在给康熙的秘折中提到,山西平遥的一个知县,全县正常加征火耗四、五钱,加上其他名目的摊派,合起来都等于加到了九、十钱。因此很多地方因为加征无度而造成了民不聊生,甚至出现了聚众起事的情况。

挪用国库、贪污成风

人的欲望一旦打开就如同洪水一般,贪污也是一样。在各种巧立名目加征官税中饱私囊后,慢慢地一些地方官开始把手伸向了国库,私自挪用、侵占国库钱粮。雍正皇帝在还未继位时就帮着康熙全国范围的追缴地方所欠国库的钱粮,有些地方所欠数目那真是触目惊心。

据雍正初年对清理各省积欠已久钱粮的统计,江苏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库银880多万两,相当于该省两年半的田赋;山东省和浙江省则分别欠银300多万两和100多万两,数额也是相当巨大。雍正时直隶巡抚田文镜曾说:“所谓积欠,半亏在官,半亏在役,而实在民欠者无几。”可见各省欠银主要还是被地方官挪用拖欠了,而实际上很大部分都是被他们给贪污了。

京官虽然不能加征钱粮,挪用国库,中饱私囊,但是他们可以勾结地方官间接得到好处,甚至可以以权谋私,索贿地方官。武官贪污一般都是吃空饷,这在历朝历代皆是如此。雍正曾给湖广总督杨宗仁说过,清朝的官兵十分里面有三分都是吃空饷的,那些空额都被大臣和带兵的将领给贪污了。

康熙晚年执政过于宽松,像加征火耗银都可以默许官员作为日常补贴,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一般加征一、二钱就算是好官清官了。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官员管理松懈,贪污成风,最终导致民生不安,国库空虚,等到发现问题严重想要整改时已经是力不从心了。

高薪养廉

雍正继位后,对官场存在的问题早已非常清楚,于是下决心整饬吏治,对于怎样解决贪腐问题也是伤透了脑筋,最后经过各方了解和调查后决定采用高薪养廉的政策杜绝贪腐,所以就形成出台了养廉银制度。

雍正推行养廉银制度在一定时期确实解决了官场贪污成风的问题,从而增加了税收,充盈了国库,为乾隆盛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然而这也仅仅是在雍正时期,因为雍正很多事情都是亲历亲为,所以养廉银制度可以顺利实行。

到了乾隆时期,因为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去监督养廉银制度,导致统治者可以随意更改。而且当时”火耗归公“依然是大力推行的,高薪养廉的部分资金本身就是来源于火耗,这就造成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是得老百姓来买单。

乾隆时还确立了一项制度叫”议罪银“制度,即罚养廉银,规定官员如犯渎职、违例、徇庇、侵贪、奏事等过失,可以认缴巨额银两,以赎买平安。这就造成犯事的官员养廉银被罚之后,只能想其它办法弥补亏空,导致贪污之风再起,高薪养廉的养廉银制度最终以失败告终。


慕容读史


题主好

清朝的养廉银制度是由雍正帝于1723年建立的,这项制度期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建立的,可是后来却也进一步加剧的贪污。

雍正帝与1722年登基称帝,登记后的雍正力主改革,对贪污腐败也进行的大力的整顿,当年刚登基的雍正就直接告诉在朝的官员,然他们把自己一年办公所需要的费用直接报上来,甚至让他们把一年贪污的钱也报上来,然后问问他们为什么需要这么多钱,后来又年羹尧带头直接告诉雍正,他一年要多少多少钱等等。

雍正看了之后就直接建立养廉银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官员的福利制度,减少他们的贪污,从而提升自己并巩固自己的皇权。

从雍正朝到道光朝经历了一场漫长的通货膨胀,雍正朝一两银子可以买八斤米,到了道光朝只能买三斤米,养廉银的供银量从来没变过,这就导致了清政府给的钱完全不够啊,道光帝就考虑要不要提升一下供银量,结果被大臣们都否决了,因为养廉银制度给的钱还不如他们自己贪的多,这也进一步加剧的清朝晚晴官员们的贪污情况。

养廉银制度在前期确实保障了官员们的福利,也防止了官员们的贪污腐败,在到后来养廉银制度却进一步的加剧了官员们的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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