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7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你会扣除吗?

先看看最新职教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是不是所有企业的职教费税前扣除都是8%?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从2.5%提高到8%。

但是:

提醒会计人员特殊行业培训费用仍然可以100%据实扣除: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100%税前扣除;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100%税前扣除;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等亦可100%税前扣除。

总之:

本次新规实施后,上述优惠政策还可继续享受,不受8%比例限制。

是不是企业计提的职教费就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注意:

不是的!

只有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才可以在限额比例内税前扣除。如果是只提取而未使用的部分,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案例说明职教费如何按照新规定税前扣除?

举例:

2018年度某工业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为8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64万元,当年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为65万元,请问2018年度允许扣除多少职教费?

答复:

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4万元,实际支出65万元,只能税前扣除64万元,超支1万元纳税调增并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

若是2019年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为1200万元,则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就是96万元,弱势实际支出40万元可全额扣除,并将2018年超支的1万元结转扣除做纳税调减处理。

提醒:

企业应设置职教费扣除备查账簿,对职教费进行详细记录,避免纳税调整错误引发的税务风险。

报销职工培训费,仅仅凭一张发票可以吗?

注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仅凭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规范职工教育费用支出计划、审批、总结评价等流程控制,加强对相关实质性要件审核,是证明企业支出是否合理的重要条件,同时是判断能否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

因此:

企业在教育经费支出管理过程中,尽量要把工作做细致,一项培训经费的支出,应附有完备的培训计划、培训合同、合规发票、课件资料和培训总结等。

职教费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还规定,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职工个人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高管的EMBA学费是不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仍然2.5%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注意: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冠以“企业”称谓,但其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之列,本身不缴纳所得税。

因此,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压根就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本次财税[2018]51号文件很清晰、明确的表述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此项8%的标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据此,在没有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发布之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只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至于以后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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