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一、接收条件

(一)福建省各地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不含厦门市,厦门市另行规定)

1.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①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③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④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2.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驻地常住户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户口取得时间须满2年);

②对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所在地的团级职务以上军转干部;

③配偶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以及工作调动,并取当地常住户口的;

④配偶结婚前取得当地常住户口的(福州市满2年,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满1年)。

3、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厦门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央和福建省有关军转安置政策有关精神,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具体规定》(厦委办发〔2015〕33号),规定中对厦门市接收安置条件明确如下: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既可进厦计划安置,也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原籍在厦门,或在厦门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军转干部。

②配偶已随军厦门满2年,且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2年的军转干部;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从起算时间视同未婚)的驻厦部队军队干部,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③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结婚满2年的军转干部。

④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结婚满3年的军转干部。

⑤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在驻厦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厦门条件满2年的军转干部。

上述条件以外的情形,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军转干部,仅可进厦自主择业:

①在厦门参加部队组织集资建房、公积金建房或购买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且配偶户口已迁入该住房满5年的行政团职以上军转干部。

②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直接从事飞行、舰艇(主要指潜艇)、涉核工作满10年,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且配偶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婚后)满5年的军转干部。

④父母通过工作调动、军转安置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且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

3、厦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通知明确:

军改期间(2016-2020年)厦门市安置方案做如下调整:

①军改期间,在坚决贯彻执行中发〔2016〕13号文提出的“四个放宽”基础上,继续执行厦委办发〔2015〕33号文规定的进厦安置条件。

②相关年限上作适当放宽,即凡要求落户满5年以上可在厦安置的,调整为满3年即可在厦安置;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由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可进厦安置调整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满1年即可进厦安置。

③随调家属在《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厦府〔2015〕172号)文件的框架内优先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 福建省:

根据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改期间按最新政策执行),福建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五级(二等甲级)以下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相关医院医学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丧失干部资格的;

(7)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2.福州市:

(1)户口条件限制:

配偶随军取得福州市户口,落户时间必须满2年。配偶结婚前取得福州市常住户口满两年且结婚满一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否则不予接收。

(2)任职时间限制:

截止当年3月31日,担任正团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参加副处级职位择岗,正团级职务未满3年在正科级职位择岗;担任副团级职务满3年以上的军转干部,参加正科级职位择岗,副团级职务未满3年在副科级职位择岗。

3.厦门市: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1)配偶属于购房、购买户口或投亲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2)军队干部本人在厦门购买住房的。

(3)军队干部的父母或配偶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而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

(4)配偶属于婚后工作调动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留队一方须是驻厦部队干部且具备随军条件,转业一方方可在厦门安置,转业落户满2年后,留队一方转业时方可在厦安置。双军人双转可同时进厦门安置。

(6)军转干部采取先离婚,再结婚,以达到进厦门安置目地的。如果离婚前配偶与再婚后配偶为同一人,不予接收;如果再婚后配偶为厦门市本地人,结婚必须满两年且有实质性生活基础。

(7)驻厦部队任职时间必须满2年,家属随军落户须满2年(指干部任职期间家属户口在厦落户时间)。

注:福建各地市对婚前(除福州、厦门)取得常住户口时间、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否则不予接收。

三、安置办法

1.福建省直: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办法;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按不低于当年同类军转干部接收总数的50%的比例安排正处级非领导或副处级领导职务;副团职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职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核积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

2.福州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公开职位、按功绩分排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3.厦门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公开职位、按功绩分排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4.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公开职位、按积分排名、依序择岗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5.龙岩市、三明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常委会研究、平职安排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6.南平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常委会研究、指令性安置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7.宁德市: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按功绩分排名、依序择岗、平职安排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

8.平潭综合实验区:师职采取指令性安置的方式;团职采取常委会研究、指令性安置的方式;营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分加功绩分依序择岗的方式。

四、审档材料要求

(一)转业复员干部个人档案材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档案,要求装订整齐,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无涂改造假。具体为:

1.档案材料填写规范,内容准确、真实,特别对转业复员干部的入伍时间、地点、晋职(级)、奖惩、学历、配偶常住户口、联系方式(手机号)等材料,要收集齐全,认真甄别,准确填写。

2.转业干部必须提供配偶“三证”(结婚证、配偶户口本首页和户主页、身份证)复印件,字迹清晰可辨并加盖政治机关公章;配偶随调的转业干部还需要配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上述证明材料装订整齐随转业干部档案材料一并上报。

3.奖惩情况以档案内的立功(处分)登记表为准,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需提供通令复印件,并加盖团以上政治机关公章。

4.转业复员干部档案中必须有干部转业复员鉴定和《干部增资审批表》(仅需转业当年,同时干部档案工资级别目录部分应加盖政治部门或干部处(科)印章)。已离婚的转业干部档案内要有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并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加盖公章。

5.进福建省安置的转业干部应填写《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表》一式三份,计分方法按《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实施办法》计算(闽军转〔2015〕6号,文件附后),由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盖章后随档案移交(不装订入干部档案)。

(二)随调军转干部配偶个人档案,审查军转干部随调配偶档案材料时,应分清工作岗位性质,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要有社保相关材料,同时要把握好如下政策规定:

1.根据福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闽人发〔2001〕18号)通知,从2001年2月21日我省停止办理聘用干部审批。

2.随调军转干部配偶是部队职员干部的,根据1993年8月10日总后勤部〔1993〕后令字第3号《军队职员吸收录用管理办法》规定,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由师以上单位审查,军级单位批准;从工人(其年龄在30岁以下)中选拔录用职员,由军级单位审查,大军区级单位后勤部批准。从2000年3月起部队停止吸收录用军队职员干部。不符合以上条件与审批权限的,不能作为军队职员干部移交。

3.随调军转干部配偶是企业职工的,应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方为有效。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福建省一般情况省直单位:正团职有50%以上平职虚职或降一职实职安排,不满3年的只能选降一职虚职安排;副团职降一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均安排科员。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正团职50%以上降一职虚职(党组成员)安排,不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不是党组成员)安排;副团职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不满3年的降两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均安排科员。龙岩市、三明市、宁德市均平职虚职安排。南平市:正团职降一职实职安排;副团职降一职虚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均安排科员。

【安置办法】

福建省军转干部安置实行公开计划、双向选择,公开职位、竞争上岗,公开职位、依序择岗,指令性安置等办法。

公开计划、双向选择。安置计划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拟定后统一公布,军转干部和接收单位根据安置计划开展双向选择。人选确定后,由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报到通知,军转干部应按规定时限(驻省内部队20天、驻省外部队30天)报到。

公开职位、竞争上岗。接收单位应根据安置计划提供竞争上岗岗位,明确接收条件和岗位要求,经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确认后统一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竞争上岗考试。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竞争上岗以笔试分为主,功绩量化分为辅,从高分到低分依序确定接收对象。

公开职位、依序择岗。接收单位应根据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的具体岗位和岗位性质,经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确认后统一公布。岗位性质分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员工五个类别。依序择岗由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安排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军转干部按功绩分从高到低依序择岗,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优先择岗。

指令性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安置地党委、政府或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机构,根据安置计划直接下达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按照政策规定应予重点照顾的军转干部;未能按规定期限落实安置单位的军转干部;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安置人数较少的地区。

【重点安置政策】

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师职全部按低一职安置领导职务。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正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按不低于当年同类军转干部接收总数50%的比例安排正处级非领导或副处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安置时首次任命处、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对其所使用的非领导职数予以单列,实行实名制管理。

功臣模范军转干部照顾安置政策。在依序择岗安置中,对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获全国表彰的优先择岗。在艰苦边远地区和飞行、舰艇工作岗位满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城市安置。

自主择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在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市县和在其余设区市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置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

福建省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政策

(仅供参考,以当地军转安置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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