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 購買農村小產權房屋在徵收時能否獲得補償?

摘要: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購買農村小產權房屋在徵收時能否獲得補償?

所謂小產權房,來源於人們在生活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與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小產權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不但產權證不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那麼實際生活中,我們在購買小產權房時遇到徵收補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也就是說,除了集體成員外的其他人是不享有合法購房的資格的,小產權房不能在市面上進行流通。既然不具有資格,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由於買賣雙方的買賣行為已經侵犯了集體組織的權益,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如果已經購買了小產權房,是否因為合同無效而無法得到拆遷補償?在實踐中,賣方已經通過售賣房屋獲得了與房屋等值的價款,而拆遷的補償費用往往高於房屋買賣時的交易價格,但多出的價款是由於房屋升值所導致,且拆遷費用是政府依法對買受人安置問題的基本補償,買方並未因此獲利。若賣方主張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買方退還拆遷補償,則對買方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在實際的裁判中,法院會根據

公平原則,判決買方返還適當比例的價款給賣方。

在此孟文靜和李文謙律師提醒大家:

一、對於小產權房拆遷,由於小產權房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在購買過程中出現合同糾紛難以得到等同保護;開發建設過程缺少,其質量問題出現的概率要高過商品房;而因為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對房產價值影響很大;若遇國家拆遷,很難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如果正在考慮是否購買小產權房屋,律師並不建議購房者購買小產權房

二、若已經處於拆遷費用的糾紛當中,律師建議遵從“合同無效,相互返還”的規則,對於買方的損失應當在基於房屋本身而產生的損失範圍內補償,並在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後,要求賣方歸還購房款以及相應利息。如您需更有針對性的幫助,請在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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