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盡責盡力破解“維權者被侵權”現象

任期未滿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廣東惠州一家外資企業工會主席因此與企業產生勞動糾紛,當地三級工會積極介入助其維權,多次參與談判協商,歷經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和解、撤訴,最終成功維護其合法權益。(6月23日 《工人日報》)

工人日報近日報道的這個案例,焦點不在一場勞動糾紛,也不在最終獲得的19萬元賠償金,而在於依法為基層工會工作者“撐腰”“打氣”。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並且大多是通過基層工會幹部(主席)的具體工作和實際行動去實現的。而現實中,基層工會幹部(主席)為職工維權常常遇到阻力,甚至遭到打擊報復,進而產生自己也需要維權的尷尬。反之,由於自身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基層工會幹部(主席)又往往不敢或不能為職工維權,進而影響了工會組織的形象和作用的發揮。為職工維權難,為自己維權也難,兩難互為因果,成為制約工會組織發揮應有作用的瓶頸。

本案中,原告認為,自己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真實原因是幫助職工維權,這個理由當然需要證據。但更關鍵的是,其工會主席任期未滿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就構成了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足以提起訴訟。因此,當地鎮、縣、市三級工會積極介入、提供支持,助其維權。

事實上,早在2007年,全國總工會就出臺了《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建立保護企業工會主席責任制,逐級承擔保護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的職責。”一個責任制,一個“逐級承擔”,顯然,“辦法”的執行者是指基層的“上級工會”。

相對於基層(企業)工會,上級工會的地位要“權威”一些,也“超然”許多,更重要的是不受企業制約。因此,上級工會為下級說話、維權,比企業工會有分量得多,而且也更有效。只要上級工會盡責盡力,基層工會“維權者被侵權”的狀況肯定會有改觀。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盡責盡力。

盡責,是指遇到規定涉及的情況,上級工會就要積極行動,調查情況,確認事實,分別按規定或監督,或報告,或會同相關部門協調,或自行提供幫助服務,以干預始,以落實終。盡力,是指遇到規定涉及的情況,上級工會就要捨得人力、財力,不厭其煩,不怕干擾,不懼困難,抓住不放,直到問題解決。這其中有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堅持依法保護。企業工會幹部的任免、待遇、勞動關係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凡是已經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發生因維權而被侵權的情況,就應該依法訴訟,上級工會責無旁貸應該提供支持和援助。

應該看到,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幹部(主席)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工會工作的基礎。工會大量的具體的工作都在基層,需要基層工會的同志去做。保護基層同志的合法權益和積極性,對於工會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上級工會保護企業工會幹部(主席)的合法權益,不僅是為其個人維權,也是給廣大工會工作者以鼓舞和信心,使工會組織更有凝聚力、親和力,使工會工作者更有歸屬感、依靠感,同時也讓全社會看到工會組織的力量。(來源:勞動午報 作者:張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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