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安办〔2018〕22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日前,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并就深入治理我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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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行为,进一步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明显普及、产品质量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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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质量。不按标准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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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一)严格监督企业执行现行有效标准。严格监督企业执行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标准。
(二)逐一排查监管对象,掌握动态情况。各区局对生产、销售、维修和仓储电动自行车的单位、门店和网络销售进行逐一排查,并签署承诺书,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经营情况。
(三)依法严格对生产企业整治。结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治理和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8〕28号)的要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降低生产标准、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
(四)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
1.依法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和在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无照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的行为;
2.依法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标准要求、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公示;
3.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装置、使用不合格充电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督促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依据《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在检查实体企业和实体门店的同时,检查其网络销售情况;
(五)加大生产流通领域产品专项抽查。市级专项抽查预计抽查电动自行车整车约200批次,预计抽查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约100批次,并做好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六)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危害,为综合治理工作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各区局、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局、相关处室、稽查总队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案件公示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等环节链条,有效提升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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