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普法丨快看:遇警察盤查身份證,公民必知9大問題!

2018年8月21日,前記者何光偉在廣州市某派出所門口被輔警查身份證,何光偉因質疑警察、輔警查驗身份證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視為拒不配合繼而傳喚至派出所,遭到搜身、做筆錄、寫檢討。何回家後寫成一篇長文《過冼村派出所》,引起更多自媒體參與討論。

普法丨快看:遇警察盘查身份证,公民必知9大问题!

看到大家的討論的內容各種各樣,其中奇葩言論也是層出不窮,大部分人都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講問題,也無可厚非,道理不辨不明。

今天,小編摘自一篇澎湃新聞(2016-06-11,記者 朱安足 實習生 曾雅青)的採編,針對警方查驗身份證的幾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回答。

那麼,警察何時可以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證?盤查活動需要哪些程序?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如何保障公民權利?

澎湃新聞就此採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浙江警察學院教授金誠上海大邦律所丁金坤律師

一、警察是否可以隨時查詢公民的身份證?

丁金坤:警察可以查詢身份證,但是附有條件的。若任意查詢,就涉嫌濫用職權。簡單地說,為了辦案需要,警察可以查詢身份證,但不能沒有事由、無緣無故就要求查詢。

《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了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即:

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以及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以上可知,一般而言,警察查詢身份證,對象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辨別對方是否有嫌疑的執法自由度比較寬泛,主要來自於警察的專業判斷,但至少對方要有具體“形跡可疑”的情形。

二、警察對公民進行盤查需要什麼條件?

金誠:《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2條規定,盤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勤務過程中,為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發現、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而依法採取的盤問、檢查等行為。

警察對於有明顯違法犯罪嫌疑或是無法說明自己真實身份的人,有盤查的權力。盤查主要是針對有犯罪嫌疑的人,比如對方身上有血、神色慌張等。

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認為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

(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

(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

三、警察是否可以對任何懷疑對象都進行盤問、檢查?

金誠:首先警察的懷疑需要是“合理的懷疑”,要有跡象表明當事人有違法犯罪的嫌疑,比如有他人指證等。其次,警察還應有證據來證明這種懷疑是合理的,不能隨意懷疑。但警察的個體差異、工作經驗等因素可能造成其對現場情況的判斷不同。

丁金坤:警察把當事人帶到派出所盤問,也是附有條件的,必須是出於辦案需要。要有作案嫌疑,警察才可進行盤問。且此嫌疑需有特定事由,需要“形跡可疑”情形或者證據支持的,而不能隨意逮一個人去派出所盤問。

四、警察執法時,對於出示證件有何要求?

金誠:一般來說,警察執法時著制服即是一種身份公示。如果公民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應當出示。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4條也有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如今社會上也有人假冒警察,讓公民難以辨認,最穩妥的方式就是既穿制服、又出示人民警察證。

五、警察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有哪些重要意義?

金誠:首先,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政府的公信力,警察執法也要講究程序正義。其次,和諧的警民關係也依賴於警察的文明執法。很多情況下,警察執法的對象並不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而是普通的人民群眾,這就更需要警察在執法時保持平和、理性,嚴格遵守程序。

張建偉:警察權力是公權力中非常具有殺傷力的一種,行使不當的話對公民的權利損害會非常大。

最近媒體曝光的數起冤假錯案,有些就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最終“疑罪從無”。由此可以看出當初這些案子公安機關的辦案過程非常粗糙,這就是警察執法不規範造成了案件無法查清,對整個司法界都應起到一個警示作用。

六、如何進一步規範警察執法?

金誠:在法律層面上,要進一步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且符合社會現實的法律規範,不能過於原則化,以便讓警務人員更好地執行。

此外,要加強對警務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強化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的守法意識以及加強技術性訓練,提升其業務素質。

張建偉:沒有規範就要制定規範,已有的規範要狠抓落實。規範化的意識是已經有了,但怎樣將其落到實處,還需進一步思考。

目前的執法規範化比較重視“自治自律”,強調執法人員自己加強規範意識,但“自治自律”是有侷限性的。警察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是公安機關一家的事情,還需要綜合治理,實現“他治他律”,建立起外在的監督制約機制,各方面互相配合,使龐大的警察權得到有效約束。

此外,警察在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等程序時,還可以考慮設立律師在場制度或是見證人在場制度,監督其執法。

七、警察執法若不規範,公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張建偉:實際上,公安機關內部是有一種警務督查制度的。公民在遭遇警察執法不規範時,可以致電公安機關,要求警務督察到場,對涉事民警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審查;若發現警察執法行為不合法,應當場予以糾正。警務督察制度本就是為了提升警察執法規範性,該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建立,至今也仍然存在。

但可能很多公民都還不知道有這個制度存在,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法治宣講等途徑,宣傳這一制度,以便公民能據此維護自己的權利。

除此之外,小編根據網友的疑問,特別回答兩個問題:

八、警能參與查驗身份證工作嗎?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九條輔警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崗位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巡邏和安全防範宣傳教育;

(二)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

(三)協助開展人口信息採集;

(四)協助開展治安檢查和視頻監控;

(五)協助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

(六)協助盤查

、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

(七)協助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公開查緝毒品工作;

(八)消防救援;

(九)保護案事件現場;

(十)制止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參加搶險救災;

(十二)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十三)執行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佈置的其他非執法性工作任務。

九、民如果拒絕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會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在執法實踐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要提示大家,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不是要“找誰的碴”,也不是“看你不順眼”,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公民理解並配合民警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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