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本案主辦律師之一:段福惠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關鍵詞

關鍵詞北京拆遷違章建築建設用地工廠租賃強拆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違章建築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違章建築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違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造的建築物;二是違反《城鄉規劃法》,未獲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

案情回放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2004年12月,家住北京市平谷區夏各莊鎮夏各莊村的夏洛霖(化名)與夏各莊村村委會簽訂《協議書》,租賃夏各莊村前營西路一處總佔地面積為280平方米的土地用於開辦毛衣加工廠。協議簽訂的同時,夏洛霖一次性付給村委會十年租金。此後,夏洛霖緊鑼密鼓地展開了廠房建設、設備置辦、人員招聘等系列活動,一家旨在打造民族品牌的毛衣加工廠便如此這般地風生水起了……

然而,歷經七年玉汝發展之路的毛衣加工廠在日益臨近它的理想之巔時,於2012年3月20日這一天,卻始料不及地與強拆厄運不期而遇!這一日,夏各莊鎮政府向夏洛霖送達《限期拆除通知》,稱其於2012年3月1日接到關於夏洛霖所辦工廠無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舉報,後經立案後的現場檢查、勘驗、調查詢問等程序,並經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確認,鎮政府認定夏洛霖所辦毛衣加工廠在建設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系違法建設。該通知中要求夏洛霖在2012年3月21日24時之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否則鎮政府將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執限拆通知在手,聞強拆風聲與鶴唳,惆悵而迷惘的夏洛霖試圖將這一青澀的命運拒之門外。2012年3月21日的日落餘暉裡,毛衣加工廠的剪影清晰如昨。然而,現實永遠比人們樸素的念想來得更復雜、殘酷。翌日,夏各莊鎮政府即對夏洛霖作出第二紙文書——

《強制拆除決定》

面對“樹欲靜而風不止”的不盡人意,夏洛霖選擇委託北京資深徵地拆遷維權律師段福惠等律師介入維權。

律師說案

博弈唯一輯:消亡的強拆決定

介入案件以後,段福惠律師與搭檔仔細分析了案件情勢,敲定了維權第一要務——直面強拆,化解危機,並擬定了華麗的“雙重否定”之維權方略:

否定篇章一——認定夏洛霖毛衣加工廠為違法建設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律師們化繁為簡,抽離出夏各莊鎮政府認定夏洛霖毛衣加工廠為違法建設的兩條法律依據

①2009年5月頒佈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41條——在規劃農村地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②據2007年10月頒佈的《城鄉規劃法》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繭絲牛毛,充棟汗牛,字書之繁也”。辦案風格素來以縝密著稱的段福惠律師憑藉其一貫的細密,很快就找到了這一法律適用的極大破綻——夏洛霖建設毛衣加工廠的行為發生在2004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使夏洛霖建造房屋時未取得相應證件,也不應該根據這兩部法律認定該建設行為違法。換言之,夏各莊鎮政府認定夏洛霖毛衣加工廠為違法建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否定篇章二——在行政相對人起訴時效期間內逕行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從此規定清晰可知,行政機關要對違法建設採取強制拆除措施的,必須符合兩項條件,缺一不可:其一,行政機關已經向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公告,要求當事人自行拆除,但當事人拒不履行此義務;其二,行政相對人在收到前述公告事項之日起2個月的複議申請時效、3個月的行政訴訟時效內未申請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夏各莊鎮政府告知夏洛霖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事宜是在2012年3月20日,依據前款規定,只有夏洛霖既不自行拆除,也未在2012年5月20日之前申請行政複議或在2012年6月20日之前提起行政訴訟的,夏各莊鎮政府才能做出強制拆除決定。然而,夏各莊鎮政府在2012年3月22日即高效又高調地做出《強制拆除決定》,顯然違背了法定程序性規定,亦剝奪了當事人應有的期限利益。

2012年3月底,對案件已是成竹在胸的段福惠等律師以委託人之名、法之公正之義向平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夏各莊鎮政府對夏洛霖所作《強制拆除決定》違法。

“首夏猶清和,芳草亦未歇”的五月時光,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本案,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闡述的雙重否定法律意見,判決確認夏各莊鎮政府所作《強制拆除決定》違法。但見粉紫麗景之畔,正義白光之旁,一座被當代法構建的“真理市場”屹然而立……

律師點評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權利與權力相生相剋。權利的讓渡造就了權力的存在,而權力一旦越界,則會侵蝕權利的自由與完整。近年來,行政權的“膨脹趨勢”日益明顯,草根們的權利則頻頻被推至被侵犯的邊緣。故此,不同界的人士皆開始呼籲“讓權力戴上鐐銬跳舞”,使之受到既強有力又適當的約束。

《行政強制法》的出臺,被認為是志士仁人們為前述努力的一項成果,因為這一部法律為規制行政機關的行為提供了多種路徑。而針對當前普遍存在的違法強拆現象,該法第44條更是明確規定了限制性條件,要求行政機關“兩不得”:不告知相對人自動拆除不得強拆,在當事人享有訴權的法定期限內亦不得強拆。

該規定為行政相對人設定了一道保護程序,使其在一定時間裡可以對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建設事項提出抗辯與異議,一定程度上實現當事人權益的事前保障;同時,該規定也有利於行政強制放緩速度,待事實清楚確定後再施行,以減少錯誤行政造成不必要的權利損害。

此外,該規定在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義務,也不行使訴權的情況下,亦兜底性地賦予了行政機關強制拆除之權力,符合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的精神。所以,這一恰到好處的程序性規定實可謂一舉而三得,相信對改變目前民眾怨聲載道的強拆現狀亦有所裨益!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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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53條: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76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雖然賦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章建築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力,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上述行政機關具有違章建築處罰的強制執行權,更沒有規定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權。

《行政強制法》

第53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賦予了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土地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亦明確了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該規定使相關行政部門對違章建築的處理決定不再是一紙空文,而是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強制“拆違”導致經營中斷,法律面前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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