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设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的公告》蓝政告字〔2018〕1号的规定,蓝田县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门街以北,玉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北小十字至县门街十字)以东,以上区域含外线临街门店。该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销售、燃放区域:
南河桥灞河滨河北路以北,信天游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延伸至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该区域内(不包含禁止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初二至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以上区域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放。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八、县城管、民政、交运、教育、安监、供销、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九、市民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铁腕治霾工作做出贡献。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县安监局:82812350
县公安局:86758800
法条链接:
依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23条: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
第24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25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26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27条: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第28条: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閱讀更多 西安藍田公安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