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今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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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推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行动,12月21日下午,蓝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伍向科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副大队长张养利、王亮,副教导员崔永宏及各中队长参加会议。

会上,副大队长王亮组织与会人员学习了《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高排放老旧车办理车辆注销业务的通知》等文件,传达了今天下午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郊县业务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工作安排部署会议精神,要求全队上下要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认识上再加强;要主动开展摸排,在夯实责任上再加强;要广泛宣传政策,在工作措施上再加强;要理顺工作流程,在便民服务上再加强。

随后,安监中队长赵欢锋就各外勤中队工作任务清单进行了明确,并就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具体操作流程和一些细节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副大队长伍向科转达了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管大队长蔺永昌指示精神,要求各中队要及时认领工作任务并责任到人,要学通弄懂上级各部门文件要求,要反复宣传提高广大车主对淘汰补贴政策和报废流程的知晓率,要克服困难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会后,各中队民警立即行动、进入辖区,开展前期摸排和宣传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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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要求,加快推进全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营运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年限对提前淘汰车主给予经济补助,对淘汰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的车主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同时,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对淘汰并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汽车车主,给予购车优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以下简称老旧车)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准、公示,达到现行排放标准限值标准,且低于引导淘汰排放限值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车辆(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具体车辆以环保部门公示数据为准。

第四条 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助范围提前淘汰老旧车的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申领发放应遵循“只要淘汰报废,就可享受补助”的基本原则。补助所需资金的投入由省级与市县按照4:6的比例分级负担,资金兑付按照年终公示的实际拆解车型及数量,省级补助资金在下年初据实下达。为加快推进车辆淘汰更新,各地应先行垫付补助资金,保障政府补助及时兑付。

第五条 提前淘汰是指低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含一年)。注册登记时间及使用性质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淘汰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标注时间为准。

第六条 提前淘汰老旧车车主是指环保部门公示老旧车的注册登记所有人或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的实际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

第七条各级环保、商务、交通运输、公安、财政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老旧车的核定、公示及削减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总量的核查核算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老旧车的上门回收、拖移拆解、补助申领及监管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营运老旧车的提前淘汰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老旧车的注销登记和淘汰数据核准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老旧车补助的核拨工作;

(六)上述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会商确定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老旧车治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提前淘汰老旧车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车辆(经质监部门备案);

(二)经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准、公示;

(三)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四)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五)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可有合法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六)取得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申领补助资金时,因机动车相关牌证缺失,经由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凭出具的机动车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即可办理补助申报。

第九条 补助限额标准、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

(一)补助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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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比例

1.载货汽车: 排放标准为国三及以上,提前淘汰的按照补助限额全额补助。 排放标准低于国三,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危险品运输性质车辆距离国家报废年限2年以上),提前淘汰的按补助限额标准全额补助; 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满5年(危险品运输性质车辆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满2年),提前淘汰的按补助限额标准60%给予补助。

2.对于牵引、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或专用类等残值较高车辆,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办法的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淘汰奖励补助,具体的补助范围、标准等分别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对于《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要求纳入淘汰任务的其他车辆(冒黑烟及1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抽测不合格车辆),可参照补助限额标准中的对应车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助。

4.对其他需要淘汰的高排放车辆,各市(区)可根据当地机动车污染治理实际需要制定淘汰补助办法,具体办法由市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补贴期限为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车辆,不享受补助: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老旧车;

(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

(三)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申请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通过省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或委托机动车注册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申请时应填写《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如需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交车主委托书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所在地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并认定补助标准。

(二)回收拆解。申请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三)注销登记。车主在机动车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上传注销登记信息。

(四)领取补助。车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转账账户信息,经市级环保、公安、商务、财政部门核准后,发放领取补助资金。车主信息与注册登记所有人不符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车主提交的资料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补助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账。

第十二条申领补助资金需填写或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实际所有权转移,未能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原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化无法及时变更或确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故、出国、单位消失等其他特定原因,在申请办理淘汰补助时,需经机动车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无盗抢、查封记录,申请人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文件,填写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后,按申报程序申领补助资金(具体办理程序、需提交的相关证明由各市区自行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补助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车及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落实主动上门回收制度,并为提前淘汰车主提供上门拖移、补助申领等便捷服务。对落实服务保障措施的企业,经市级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办公室同意,省市财政按照实际拆解的车型、数量,在车辆吊装、拖移和影像化管理系统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重型、中型载货车每辆600元、其他车型每辆2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类型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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