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喝酒“吹牛”气不过动手打朋友,看法院如何判?

家住蚌埠的张某和朱某,俩人关系不错,常一起吃饭喝酒。两人相约一起到肥东县,和几位朋友一起吃饭。

几两白酒下肚,张某和朱某有点飘,胡侃神吹,比谁在老家和村长关系好,比谁家更有钱。

席间朱某“吹”不过张某,便心生怨气,和张某吵了起来。朱某一气之下将自己的苹果6手机摔碎,张某一怒之下也把自己的苹果5手机摔碎。之后双方便开始推搡,被在场人员劝开。

喝酒“吹牛”气不过动手打朋友,看法院如何判?

​ 饭后,朋友们相约去KTV唱歌,张某和朱某两人搂着脖子一起出门。不料到了马路上一言不和又打了起来,你一拳我一脚进行互殴。最后,张某用脚踹了朱某腿部,致其左腿骨折。

经司法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赔了朱某13万元,取得了朱某的谅解。在法庭上,张某后悔不已,也表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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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对于朋友之间,因喝酒打闹导致受伤的情况,是如何承担责任的呢?

首先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伤害,需是破坏性的,如破坏组织完整性,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或者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就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死亡。对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本案朱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本案张某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朱某13万元,并当庭认罪、悔罪,取得了朱某的谅解,属于上述应当酌定量刑的情节。俩人原本也是朋友关系,只因酒后吹牛翻脸,动起手来,张某一脚踹重了,导致朱某骨折。张某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对社会危害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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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本案张某并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事前也没有预谋,纯属酒后激动翻脸所致,不至于危害社会。根据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那么,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条的适用情形与意见第16条内容基本一致,均要求罪行不重,有悔改表现以及没有再犯风险,张某的伤害行为满足上述情形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因朋友间纠纷引发,张某和朱某是朋友关系,醉酒后一时冲动导致案件发生,张某已经对朱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另外,张某认罪、认罚,属于有悔改表现,可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朋友间聊天交流,是件好事。但不能因此视法律于不顾,更不能借酒疯打人。像这样因“吹牛“引发的刑事案件,一个进医院,一个进法院,朋友也没得做了,岂不后悔!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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