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400萬餘元與2年6個月

題記:對一個吸收公眾資金或者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是否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這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滿足不合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不特定性四個特徵。

辦案手記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400萬餘元與2年6個月

公訴機關的指控:

鍾某某,男,77年出生,河北人。2016年案發時,任北京X彩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總經理。被指控在擔任副總經理期間,負責公司業務工作及培訓。公司無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先後包裝出加盟落地終端機、萬元戶等投資理財項目,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推出上述理財產品,並通過深圳分公司的業務團隊進行宣傳推廣,吸引民眾信任和投資。從2015年5月到2016年4月公司無法向投資人兌現本息而案發,公司通過加盟落地終端機項目非法吸收數十名投資人投資款1400萬餘元。通過萬元戶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600萬元。

在我們接受了鍾某某的委託後,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鍾某某,大致的瞭解了鍾某某涉案的情況。閱卷以後,對整個案情有了全面的瞭解。

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吸收公眾資金或者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種行為同時具有通過媒體、推薦會、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公開性,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股權等方式給付回報的高回報性,及面向的受眾系社會不特定人員的不特定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根據所瞭解的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運用證據規則,幫助辦案機關查清當事人涉罪的事實和對相關犯罪行為進行準確的定性,在法律的框架內提出當事人無罪或者減輕罪責的法律意見。辯護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獨立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以保障當事人不被代表國家權力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錯誤地認定責任,追究責任。

在和當事人鍾某某充分溝通,並全面查看了案件證據後,我們採取了罪輕辯護的策略。辯護方向主要是兩點:

1是將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性質由個人變更為單位犯罪。因為相對於個人非吸罪入刑的金額是20萬元,單位犯罪是100萬元,而第二檔刑期單位犯罪的涉案金額是500萬以上;將案件性質指控為單位犯罪後,刑期相對於個人犯罪是減輕的;

於是我們收集了宜將本案性質為單位犯罪的所有事實,附上相關的證據和法律規定,形成詳細的法律意見書,遞交辦案機關,同時約見辦案人員,表達我們的意見。

2 是所有證據已經將本案定性為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爭取當事人從犯地位的認定。根據法律對共同犯罪人責任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責任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的刑事責任,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而鍾某某在涉案公司中擔任副總經理職務,涉案的非吸項目正是他所掛名負責的“業務二部”的工作內容的一部分。如何真正說法辦案檢察官鍾某某在案件中起次要責任、輔助作用,我們從三個方面的證據入手:

鍾某某入職時間短;鍾某某統領負責的業務中,涉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項目“加盟落地終端機”僅是其中一部分,主要仍是負責其他合法項目;以及涉案金額中,不適宜認定由鍾某某負責的非法吸收的資金金額;

由此,我們仔細核對了每一條證據中,比對鍾某某的供述與相關證人證言,查看專項審計報告、貨幣現金流等材料,並在會見鍾某某過程中,每一筆都與其認真核對;在發現不能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後,找出相反的證據進行佐證;並向辦案人員提供了相關證據以幫助辦案人員釐清在長達1年的時間裡不應由鍾某某負責的時間段;完成了3份細緻詳盡,有理有據的法律意見書,呈報辦案機關,又約見辦案檢察官,就3份法律意見書當面溝通。最終,我們的意見得到了辦案檢察官的認可。

在庭審階段,我們又精心準備了質證意見,全面地撰寫了辯護詞。向法庭表達當事人鍾某某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處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擔任涉案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到涉案非吸超1400萬餘元,最後獲2年6個月刑期輕判的背後,是我們為維護當事人孜孜不倦,竭盡全力的付出和努力。

刑事辯護律師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最後的守護人,我們實至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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