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北京工商大学宋占军:网络互助从性质和监管归属上归为两个“互”

近年来,网络互助作为一种新兴的互助模式,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成员之间的互助保障,不断发展壮大,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与监管归属,将是关系其转型发展方向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保险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我们认为网络互助从性质和监管归属上,可以归纳为两个“互”字:一是其属于一种互联网金融,纳入互金监管体系;二是其应当作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尽快纳入监管体系。

首先,网络互助不是公益。尽管有观点认为网络互助平台是一种慈善公益组织,但如果看公益的性质就会明白这种观点存在问题。公益捐助是单向的赠予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回报。然而参与网络互助的会员,对于或与事件(比如发生了大病重疾或意外)发生后的回报有着明确的预期和权利要求,并不是单纯的捐赠。只要会员之间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要求,网络互助平台就不是一种纯粹的慈善行为,只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而已。

其次,网络互助不等同于相互保险。2015年10月,保监会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相互保险则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遵循保险经营的等价有偿原理,财务稳定性具有充分保障。二者之间有鲜明差异。2016年5月,保监会在“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互助计划并非保险产品,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第三,网络互助不是一种单纯的科技服务,而是一种金融行为。网络互助尽管往往由金融科技企业发起,并立足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风控的基础上。但其业务内容核心是资金(根据风险分摊原则)的再流转,本质属于金融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网络互助平台实际上在开展的,是一种资金流通与支付的服务,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

当然,在网络互助发展到较成熟的阶段时,运营平台也可以聚焦于规则协议的制定和技术实现,而把金融属性的产品设计和责任提供方以开放平台的形式向生态伙伴开放。

因此,网络互助在属性上,属于一种互联网金融服务。但是,根据我国现有《保险法》的规定,这种服务又难以纳入到保险的范围之内。《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由此可知,保险经营活动是特许经营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组织和经营保险业务。如果长期得不到法律、法规对于网络互助性质的准备定位,长期缺乏关于网络互助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条款,极易出现会员与网络互助平台在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等方面的争议。

那么,网络互助究竟应当向何处去呢?如前所述,科技手段只是网络互助平台的技术支撑,而不应界定为其本质属性,其性质还应当被界定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同时,网络互助还应界定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形态在我国一直存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网络互助作为一种民间的互助共济组织,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也可以定性为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

我们认为,在网络时代,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概念并没有过时,而是通过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手段,在服务人群的广度和有效性方面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体现了网络互助的互助性质和货币往来的业务属性。因此,我们建议在监管归属上有三种思路选择:

一是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体系之下。一方面,网络互助与保险保障具有趋同性。另一方面,保监会早在2011年就批准全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慈溪市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因此保监会具有丰富的保险互助社管理经验,加之多年来保险监管方面的相关经验,由银保监会进行监管,将会有助于网络互助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纳入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监管框架。考虑到相互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且从商业模式上看,海外的互助与相互保险,最终都会和医疗机构形成长期战略合作,以医疗资源支持相互保险的长期发展。由医疗保障局统筹管理更能支持网络互助的长远发展、横向打通。

三是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尽管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但许多互助组织、互助平台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受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其成立、变更和注销,均需民政部门批准。从谁批设、谁监管的思路出发,纳入民政部门监管也无可厚非。

在前述三类思路中,无论由谁进行监管,都应当尽快出台网络互助平台的规范文件,设定网络互助的行业标准、准入门槛、经营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退出机制。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只是对网络互助平台进行风险提示,而不是禁止互联网互助的存在。这也表现了监管部门保护创新和宽容的政策导向。早在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就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同时还要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此外,我们理解,互联网互助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只要其能在创新的基础上,注重防范风险,规范行为,是完全可能得以健康发展,并发挥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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