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重疾险的犹豫期和保额要注意

投保过人寿保险的人应该知道,签署保单之后还有一个“犹豫期”,通常为10天。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再三思量这份保险是否适合自己,并拥有反悔“退货”的权利。

一旦“退货”,保费将悉数返还,保险公司只收取非常有限的工本费、手续费。

所以,这里“退货”的概念不同于“退保”,退保则只能拿回现金价值。

重疾险的犹豫期和保额要注意

按说,保险营销员都会提醒投保人“犹豫期”的存在。但也有少数营销员因为不职业或不诚信,没有尽到这一告知义务,导致后来发生纠纷。

至于投保人,不知道“犹豫期”固然还可以归咎于保险公司,但若知道“犹豫期”而不加以利用,那就不能怪别人了———尤其是不该日后再回过头拿“犹豫期”说事。

日前沪上就有这么一件有些怪异的案例。

2008年9月24日,身为保险营销员的凌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单,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其中,附加重疾险保额为10万元。该终身寿险条款中规定,自投保人签收合同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有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合同。凌先生签字确认。

2008年10月8日,凌先生签收了保险合同。2008年10月14日,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凌先生在电话中确认收到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了解进行了确认。

不过1年后,凌先生声称,附加重疾险保额由10万元改为2万元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全额退还保费。原来,凌先生在收到保险合同时,发现里面附加了1份非其本人签名的《补充声明》,将重大疾病保额调低2万元。

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凌先生填写了人身险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投保,该行为即为发出了要约。

如果《补充声明》是真实的,那么,保险公司根据受理的一系列书面材料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合同,即为向凌先生作出了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凌先生于2008年10月8日签收时保险合同成立,依法设立的保险合同生效。

如果《补充声明》是不现实的,那么,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出具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凌先生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可视为向凌先生做出了新要约。

应该注意到,保险公司在保险主合同中规定了犹豫期,又在凌先生签收保险合同后,电话回访收取保险合同的情况并提醒阅看保险合同。

但凌先生阅看保险单及保险合同后始终未对保险单提出意见,可视为接受了新要约,保险合同亦成立并生效。再说,凌先生本人也是保险营销员,既是专业人士,其对要约变更、犹豫期等应是了如指掌的……

此案中的保险公司也有值得反思之处。

当初为何会将重疾险的保额降低至2万元呢?有两种可能。

一是保险公司自身条款的要求如此:在保费既定的情况下,保额也是相应固定的;或者,很多保险产品规定,附加险的保额与主险的保额有一个比例的上限。

二是保险公司自作主张,发出新的要约、即《补充声明》。

若是前者,保险公司负责服务凌先生的业务员,其基础业务知识与技能就打上个问号。市场上不乏其他业务员擅自做出与公司承保规则相矛盾的承诺的事件。若是后者,则让人有些费解,难道保险人不想多些保费收入吗?为什么不将保额增至12万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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