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河北承德:是借貸還是詐騙?

文 / 張劍 趙彥

“真沒想到,借出去的100萬元錢被騙了!”近來,河北省隆化縣的張海森心裡特別煩躁,見人就說怎麼能把這辛辛苦苦的血汗錢要回來,“我奔波三年了,卻處處碰壁。”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河北承德:是借貸還是詐騙?

點擊添加圖片描述(最多60個字)

報警:涉嫌虛構事實騙借鉅額資金

2016年初,張海森與翁某軍因事相識。

“當時我去當地某盛房地產公司準備買房,而同籍的翁某軍正在該房地產公司倒騰房產商鋪生意,一來二去,倆人便有了接觸認識。”張海森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說。

2016年5月初,翁某軍突然向張海森提出借款。

“翁某軍說他有個項目要投入週轉100萬元,故向我借款急用。我當時很感唐突,但翁某軍進一步跟我說他曾在隆化縣公安局、檢察院當過主要領導,現已退休,其子女現也在市公安機關工作,保證不出問題,並且願用其自有的房產作抵押,借款只借五六個月即予歸還本息。”張海森說,“我後來一瞭解,翁某軍及其子女的工作情況是事實。”

2016年5月9日,翁某軍與張海森簽訂了《借款協議書》。

《借款協議書》約定,乙方(翁某軍)向甲方(張海森)借人民幣100萬元,乙方同意用名下某小區的底商(房號為S2-8號,面積151.6平方米)作為抵押,在乙方佔用甲方資金期間,乙方不準轉賣。如果乙方用以上底商(S2-8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6000元人民幣每平方米計算,甲方應予承認。

對於借款期限,在簽署借款合同時翁某軍卻提出了借用一年,即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翁某軍並承諾約定借款利息為4分,利息按月支付。

借款合同簽完當日,張海森按約就將100萬元全部打入了翁某軍的賬戶。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借款一年期限屆滿,翁某軍總共只給了張海森12萬元的利息,就既不還本也不付息了。

“我多次催要,翁某軍態度卻很強硬,就說沒錢還。為此我就想按借款合約找翁某軍協商抵押底商作價還款的事,但誰知又更離譜的是,翁某軍用於借款抵押的S2-8號商鋪,已經某盛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將其出售給第三人任某鵬了,且經調查發現,翁某軍在借款時向我提供出示的所謂購房收據原來也不是其本人而是虛構的。”張海森又驚又怒,他認為,“翁某軍通過虛構投資週轉急需資金和房屋事實欺騙自己借款,並且佔有他人鉅額資金後又拒不積極籌款償還,抵押物被滅失轉移,這是徹頭徹尾涉嫌惡意詐騙的行為。”

無奈的張海森,隨後向隆化縣、承德市警方報案。

兩難:刑案未立案,民訴案又懸擱

2018年2月1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受理了張海森的控告一案。

後經審查,承德市公安局認為張海森控告翁某軍合同詐騙“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於2018年3月1日作出了承公(經)不立字(2018)0008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按照《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的權利,我提起復議,立即將複議申請書親自遞交給了承德市公安局法制科(一位女民警接收的)。幾天後,我接到了市局民警關於複議維持,仍舊不予立案的電話通知回覆。”張海森介紹,“後來我就去省公安廳反映涉騙情況時,翁某軍的兒子給我打電話,他讓我回隆化並解決借款的事情。但我回到了隆化,幾天都沒見到他和他的父親翁某軍,後再聯繫他幾次,他表示他父親的事情他也管不了了。”

“控告和受理很蹊蹺,當時我控告了很長時間都難以立案。我先向隆化縣公安局報案,沒有得到明確受理後,就多次向110打電話,陳述事因,最後110接警人員讓我直接上承德市公安局報案。”張海森說,“也許是我不太懂法,經過那麼長時間,難道控告翁某軍其利用影響力和虛構手段騙佔他人錢財不還,涉嫌合同詐騙不對嗎?怎麼就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呢?”

據瞭解,隆化縣公安局當時未予受理,是為了避嫌,因為翁某軍曾在隆化縣公安局等主要領導崗位上任職工作過很多年。張海森也考慮到這一因素,提出了迴避請求。

經過了一番波折,由於刑事控告不予立案,張海森便想通過民事訴訟要回出借資金。2018年5月18日,隆化縣人民法院受理了張海森的訴訟,並於同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庭上,被告翁某軍辯稱,原告張海森所述的2016年5月9日的借款事實存在,但其已將該100萬元轉讓給了某盛房地產公司老總付某湖了(注:原、被告訴訟時,付某湖因開發建設欠債無力支付而被抓)。隆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係,當事人應當依法、依約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張海森兩次通過轉賬的方式向被告翁某軍賬戶轉款100萬元,被告翁某軍亦應當依法、依約履行返還借款100萬元及給付利息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所述第三人付某湖同意代被告返還欠張海森的借款及利息,並書寫了“借到張某林人民幣120萬元”的借條一張、欠條一張。因該借條的出借人寫的是“張某林”,被告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借條與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係存在關聯性,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同意被告將被告所欠原告的債務轉給付某湖,且被告亦未收回寫給原告的借條,故被告關於債務轉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7月19日,隆化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翁某軍返還張海森借款本金100萬元,並自2016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

翁某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10月23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應追加付某湖參加訴訟,以查明涉案債務承擔主體,故以事實不清,遺漏訴訟當事人為由,裁定撤銷了原審判決,本案發回隆化縣人民法院重審。

2019年4月初,隆化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了本案,但至今一直沒有判決結果。

“翁某軍在隆化及承德市的勢力以及影響力很大,他一直辦酒廠又通過多方關係搞房地產開發,不但與某盛房地產公司有甚密的經濟交葛,而且同樣佔用著我們的鉅額資金未還的情形很多,我們都被拖得在著急呢。”當地的吳總、李總(化名)等人反映,“一般人要告贏很難。像這樣利用影響力和手法而被指如此吸財的事,能得到有關部門公正處理嗎?”

“被騙借走的100萬元,三年多了,不但沒償還我一分錢本金,而且連借款的抵押房也被蓄意轉賣了!”張海森攤著雙手說,“製造‘借款’的表象背後到底隱藏著一樁怎樣的涉財利益鏈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