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豐城法院公開宣判管某勝等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欺壓百姓,影響惡劣。9月30日,豐城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管某勝等4人分別被判處八年零七個月至四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豐城法院公開宣判管某勝等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案情簡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管某勝、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等人在豐城市小港鎮、曲江鎮等地贛江水域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管某勝為首的犯罪團伙,該犯罪團伙欺壓百姓,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

一、敲詐勒索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管某勝指使被告人高某方、管某春等人在豐城市贛江水域內多次以不讓拉卵石就打挖沙機、不許採沙等手段對挖沙船主吳某勇等人進行恐嚇滋擾,將他人卵石強行拖走。被告人高某方還用其銀行卡用於支付運砂船、收取他人向高某方等人購買卵石等費用。被告人胡某兵聯繫租賃曲江鎮羅湖村金湖組場地用以存放敲詐所得卵石,並按被告人管某勝要求支付相關費用。被告人管某勝、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共敲詐卵石約數萬噸。被告人高某方、管某春等人將卵石出售給胡某兵、吳某等人,已查明銷售部分至少約18萬餘元,現場剩餘卵石經估價為96696.6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2日晚,張某俊(已判刑)與李某電話約好在小港鎮張洲村解決雙方合夥做卵石生意所交的15萬元押金退還事宜,當晚22時許,李某、九江人潘某峰、孫某超先後來到小港張洲村,在村祠堂門口,張某俊與李某言語不和發生互毆,之後,張某俊叫人把李某等三人帶至村祠堂內。在祠堂中,被告人管某勝、被告人高某方夥同張某俊、張某新(已判刑)等人又對李某、潘某峰、孫某超三人實施毆打,致使三人受傷,並不讓李某等人離開。直至4月3日凌晨12時40分許,小港派出所民警趕到祠堂方才將被害人潘某峰等人解救。經鑑定,潘某峰為輕傷二級,李某、孫某超均為輕微傷。

三、違法事實

2016年5月份左右一天,吳某春等人認為管某勝等偷採砂遂將管某勝車輛砸壞。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管某勝因其車子被打爛一事指使被告人管某春、毛某等人共同將吳某春從曲江鎮郭橋村雷家組至萬家組的路上強行推上車帶至曲江鎮巷裡村委會,在村委會會議室,管某勝等人圍住吳某春不許離開,要其賠錢。直至二十多分鐘後,河西分局民警趕到,吳某春才被帶走。

豐城法院公開宣判管某勝等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管某勝、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系惡勢力團伙犯罪。被告人管某勝、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敲詐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管某勝、高某方夥同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毆打他人,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勝、高某方、管某春在敲詐勒索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兵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對依法扣押違法所得的卵石予以沒收,對四被告人違法犯罪所得應依法繼續追繳。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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