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丰城法院公开宣判管某胜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欺压百姓,影响恶劣。9月30日,丰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管某胜等4人分别被判处八年零七个月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丰城法院公开宣判管某胜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胜、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等人在丰城市小港镇、曲江镇等地赣江水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管某胜为首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欺压百姓,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管某胜指使被告人高某方、管某春等人在丰城市赣江水域内多次以不让拉卵石就打挖沙机、不许采沙等手段对挖沙船主吴某勇等人进行恐吓滋扰,将他人卵石强行拖走。被告人高某方还用其银行卡用于支付运砂船、收取他人向高某方等人购买卵石等费用。被告人胡某兵联系租赁曲江镇罗湖村金湖组场地用以存放敲诈所得卵石,并按被告人管某胜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被告人管某胜、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共敲诈卵石约数万吨。被告人高某方、管某春等人将卵石出售给胡某兵、吴某等人,已查明销售部分至少约18万余元,现场剩余卵石经估价为96696.6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8年4月2日晚,张某俊(已判刑)与李某电话约好在小港镇张洲村解决双方合伙做卵石生意所交的15万元押金退还事宜,当晚22时许,李某、九江人潘某峰、孙某超先后来到小港张洲村,在村祠堂门口,张某俊与李某言语不和发生互殴,之后,张某俊叫人把李某等三人带至村祠堂内。在祠堂中,被告人管某胜、被告人高某方伙同张某俊、张某新(已判刑)等人又对李某、潘某峰、孙某超三人实施殴打,致使三人受伤,并不让李某等人离开。直至4月3日凌晨12时40分许,小港派出所民警赶到祠堂方才将被害人潘某峰等人解救。经鉴定,潘某峰为轻伤二级,李某、孙某超均为轻微伤。

三、违法事实

2016年5月份左右一天,吴某春等人认为管某胜等偷采砂遂将管某胜车辆砸坏。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管某胜因其车子被打烂一事指使被告人管某春、毛某等人共同将吴某春从曲江镇郭桥村雷家组至万家组的路上强行推上车带至曲江镇巷里村委会,在村委会会议室,管某胜等人围住吴某春不许离开,要其赔钱。直至二十多分钟后,河西分局民警赶到,吴某春才被带走。

丰城法院公开宣判管某胜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某胜、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系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管某胜、高某方、管某春、胡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管某胜、高某方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管某胜、高某方、管某春在敲诈勒索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兵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依法扣押违法所得的卵石予以没收,对四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应依法继续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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