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廣州一公司用“意外險”替代“工傷險”敗訴

職工外出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公司企圖用“意外險”替代“工傷險”抵扣。法院指出,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賠償項目不一致,不屬於重複賠償,不能相互抵扣,並判決公司償付職工保險金。

(原標題:廣州一公司用“意外險”替代“工傷險”敗訴)

公司能否用人身意外保險賠付的款項抵扣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回答是否定的。記者近日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廣州一公司企圖用“意外險”替代“工傷險”抵扣員工保險金遭敗訴。

職工小李在乘坐該公司車輛外出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無責任。後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事故責任方賠償小李各項損失35萬餘元(其中包含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但小李所在公司未給小李購買工傷保險,小李遂以公司為被告,另案提起工傷賠償訴訟。

據瞭解,公司此前為小李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在該事故後對小李的人身險核算為殘疾補助金4萬元、醫療(津貼)1350元,合計41350元,理賠款項支付至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公司認為,保費為公司向保險公司繳納,小李尚欠公司為其墊付的5萬餘元醫療費未返還。並且,小李另案提起了工傷賠償訴訟,因此未將41350元保險金支付給小李。

小李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返還保險金41350元。法院一審判決:某公司償付小李保險金41350元。公司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主審法官、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黃小迪指出,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給付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工傷保險的給付主要基於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系按照法定項目支付;而商業保險的給付則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簽訂,系按照雙方的約定賠付。兩者賠償的項目不一致的,不屬於重複賠償,不能相互抵扣。(來源:中工網 作者:葉小鐘 潘玲娜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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