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藉口介紹工作路邊強姦受害人 95後男子獲刑3年

95後男子張可(化名)藉口幫被害人介紹工作,竟趁夜色在路邊草叢強姦對方。期間,因自身原因未奸入成功即射精,被認定為犯罪未遂。近日,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案,以被告人張可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12月13日,裁判文書網公開該案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可,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張可和被害人白某通過某網絡平臺認識後通過微信進行交流。4月5日,張可稱給被害人白某介紹工作,當日19時許,其陪同被害人到臨渭區某店鋪應聘。當晚21時許,張可騎電動自行車將白某帶至310國道與宣化路十字北第一個路口東,兩人在路邊散步時張可用胳膊摟白某肩膀被拒絕,張可即心生不滿,將白某拉到路邊的草叢內壓倒在地,不顧白某的反抗強行脫掉白某的褲子和內褲,強行與白某發生性行為。期間,因被告人張可自身原因,並未奸入即射精,雙方離開現場後被害人白某趁機逃脫並於當晚22時許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對被告人張可當庭辯稱“其與被害人之間系賣淫嫖娼行為,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亦無任何證據證實,依法不予採信;對被告人張可辯稱:“其因自身原因未奸入成功即射精”一節,經查明,現有證據僅能證實被害人內褲上精液系被告人所留,對被害人陰道拭子未能檢測出有效成分進行鑑定,結合全案證據,對被告人的辯護意見依法應予採納。被告人張可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綜上,臨渭區人民法院判決張可犯強姦罪,獲刑有期徒刑三年。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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