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享受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为海南省商品批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通常在6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