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見被拘留人嗎?

陳羅彬


題主所提問題涉及到刑事案件中被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會見權問題,我試著從理論與實踐二方面來簡要回答一下吧。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刑事案件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經批准是可以會見在押人員的

1.在刑事訴訟中,嫌疑人一經刑事拘留,通常被羈押於公安機關設置的看守所內;

2.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託辯護人,且辯護律師憑證“三證”(刑事委託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業證)即可去看守所會見在押的嫌疑人;當然,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嫌疑人的親屬經委託也可以作為辯護人,但能否去看守所會見在押人員,需經辦案機關批准;

3.未作為辯護人的親屬,經辦案機關及公安機關同意,也可以同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這一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28條及第29條,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第29條規定: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從實踐角度而言,嫌疑人親屬作辯護人(非律師身份)想要會見在押人員,辦案機關通常不會同意,嫌疑人親屬想要直接會見嫌疑人更是極難,即司法慣例為,未決犯在判決生效前禁止會見(律師除外),已決犯(判決生效開始服刑的)允許家屬會見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差別主要原因在於,判決尚未作出或者尚未生效,禁止家屬會見可以防止可能的串供行為發生,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從人權保障的角度而言,實踐中的這一做法確實顯得刻板,當然,法律規定賦予辦案機關、公安機關予批准權時,大多數辦案人員為圖省事,少惹麻煩,不予批准,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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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見不到拘留人的,看守所不像拘留所,如果被行政拘留是關押在拘留所,一般都是拘留15天以下,在拘留所是可以接見拘留人的。

在看守所如果案子沒有宣判之前除了公檢法能見到當事人,還有就是律師可以接見,這也是律師起的最主要的作用了,可以幫拘留人帶話進來,不過在看守所會見期間全程都是有監控的,而且還帶有聲控,就是你說的話也能被看守所民警聽的清清楚楚,所以也不是你想說什麼就是什麼的,如果你說的話對案件有轉折性作用的,看守所工作人員會轉交公安機關作為證據的,所以就是接見律師說話的時候也不能口無遮攔,不然吃虧的還是自己。


但是最近很多涉黑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也見不了當事人,公安說是辦案需要,不過基本大部分案件律師都可以接見當事人的。

那麼什麼時候家屬能見到被拘留人呢?第一種就是已經開完庭拿到了判決書準備要送監獄的時候,在去監獄的前一天都會讓接見家屬的。

第二種就是拿到判決書以後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不用去監獄的,要在看守所服刑的,那麼每個月都能接見被拘留人一次。

我是石頭,大家有什麼疑惑可以關注我給我留言,有問必答!

石頭聊案件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見被拘留人嗎?

所謂拘留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何謂緊急情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五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如下幾種:(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在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那麼,作為被拘留人的家屬,在無法會見被拘留人時,又能做些什麼呢?如果家屬想及時瞭解親人涉嫌罪名的具體情況以及被拘留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可以委託律師。通過委託律師不僅可以瞭解被拘留人的現時情況,還可以通過委託律師來有效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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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竄供,原則上不可以。

既然是原則,那就有例外。那什麼情況下可以呢?

1.被拘留人是未成年人的,即未滿十八週歲的,道理是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公安機關在作口供時,需要家屬陪同。

2.公安機關需要家屬做被拘留人思想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舉報其他人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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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除了執法機關辦案人員和律師以外,任何人都不能會見嫌疑人。

這個主要是怕串供或者溝通親屬銷燬證據等等,但是律師是自己人,也可以委託律師辦事,這裡不多說,你們只需要知道律師收了錢,就是自己人可以放心用就行了。

如果親屬非要見嫌疑人的話,可以經過檢察院批准,檢察院的人可以帶你親屬來見你,不過一般只有幾分鐘的時間,而且檢察院的人必須在現場,至於怎麼辦?叫你親人不斷的去檢察院煩他們就行了,多說些好話,一般不太要緊的話,大多會答應的。

而正常的話,嫌疑人只有判決結案後,親屬才能通過正常的程序會見到自己和自己交談。

當然開庭的時候親屬也是能到庭旁觀的,到時候也能看到你,但是不能進行交流,不過你膽子大點,說幾句話,雖然會阻止,不過這個也沒什麼,說了就說了,又不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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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出現非常特殊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間,除了辦案人員以外,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其它任何人都沒有會見的權利。

刑事拘留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斷絕犯罪嫌疑人與外界的一切聯繫,防止串供。在刑事拘留期間,根據《刑事訴訟法》有權會見被拘留人的除了辦案人員以外,只可能是辯護人。刑事拘留了最長期限是37天,而這個時間一定在偵查期間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察期間,只能由律師擔任辯護人。

刑事拘留期間,親屬見到被拘留人只可能有兩種情況。

1、因為刑事偵查的需要,偵查機關同意會見。

2、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雖然會見親人是公民正常交際的權利,刑事拘留就是剝奪這種權利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不享有對外交往的權利。


胡延美律師


家屬不可以見。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探視的法律問題

1、刑事拘留期間的會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委託辯護律師或其它辯護人在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換言之,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是不能探視的。只能由委託的律師辯護人或者其他辯護人(這裡的其他辯護人也不能是犯罪嫌疑人人的近親屬)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只需憑藉“三證”就可以會見,無需相關機關的同意。而非律師辯護人會見時需要經辦案機關的同意。

2、家屬的探視問題

在刑事案件的整個訴訟階段,即偵查階段、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是不能介入的。只有在刑事判決的執行階段,被告人的近親屬才可以探視(見被告人)。

以上就是小董的回答。


聽小董說法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自然是不可以見被拘留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所以,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進行會見。如果允許家屬在偵查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基於雙方親屬關係的特殊性,可能存在掩飾、隱瞞證據、轉移財產、串供、妨礙作證等等行為,那將有可能給案件偵查帶來妨礙。家屬的會見一般需要等待案件審結之後才能會見或探視。

當然,家屬可以通過書寫及郵寄明信片的方式給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郵寄明信片,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給家屬郵寄明信片,但明信片的內容不得涉及有關案件事實或案件其他內容。另外,家屬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寄錢、寄衣服等物品。


葉律師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不能會見的。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睡夢心經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會見,在案件開庭之前家屬都不能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依法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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