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套路貸司法解釋對律師、公證員、法官等法律人的啟示

通過套路貸司法解釋,我們廣大的法律人隊伍都應該重新審視自己的處境,重新思考自己的行為規範。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前,很多律師朋友面對套路貸犯罪主體委託代理借貸訴訟時,經常只做形式審查,而沒有認真分析套路貸的性質是否屬於犯罪,公證處工作人員也並未對借款的手段和倒手的經過做細緻的調查,僅做了形式審查後就為其提供了公證服務。

這種思維方式已經不能適應這個時代的發展和社會對法律人的期待,如果一味做形式審查,簡單從表象出發去解決問題或採取措施,而不穿透表象,尊重內在的本質的事實,很容易犯錯誤,而且這種錯誤可能是不可挽回的。

作為一名法律人,在這個時代只有抱持一種善良和正直的價值觀,不幫助他人作惡,遠離各種害人的套路,這個社會才能更加美好,我們也才不至因一時疏忽將自己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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