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3 套路贷司法解释对律师、公证员、法官等法律人的启示

通过套路贷司法解释,我们广大的法律人队伍都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处境,重新思考自己的行为规范。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很多律师朋友面对套路贷犯罪主体委托代理借贷诉讼时,经常只做形式审查,而没有认真分析套路贷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并未对借款的手段和倒手的经过做细致的调查,仅做了形式审查后就为其提供了公证服务。

这种思维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对法律人的期待,如果一味做形式审查,简单从表象出发去解决问题或采取措施,而不穿透表象,尊重内在的本质的事实,很容易犯错误,而且这种错误可能是不可挽回的。

作为一名法律人,在这个时代只有抱持一种善良和正直的价值观,不帮助他人作恶,远离各种害人的套路,这个社会才能更加美好,我们也才不至因一时疏忽将自己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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