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疫情期间不得终止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除外)

根据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精神,为了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从2月1日(农历正月初八)起,各级经办机构应尽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凡可通过电话或网上办理的事项,尽可能不让办事群众到现场办理,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疫情期间不得终止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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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网上医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1.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基数申报、人员增减变化等业务,允许延期办理,也可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代办。疫情期间不得终止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除外)。

2.对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可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形式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后,由工作人员代办,同时各级经办机构要主动与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缴费数据对接,确保参保居民缴费完成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4.通知人保财险、人保健康等第三方委托机构,积极做好疫情期间门诊慢性病、大病保险等工作应急预案,提供便民措施,开展网上服务,确保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5.异地就医患者,不论是否携带社保卡、是否备案、是否能够联网,一律先救治后结算,医保基金先行垫付。

疫情期间不得终止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个人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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